综上,从结婚的实质要件上来看,韩国更加注重社会伦理道德,对公民的干预中体现的道德色彩更显浓厚。
(二)结婚程序的比较
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我国与韩国都规定了结婚需要办理登记。但是也存在很多区别。
1.我国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及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出具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审查和登记(5种不予登记的情形:未达到法定婚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个环节。
2.韩国的结婚登记不同于我国
(1)韩国公民之间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是在其居住地的自治市或区政府的政务大厅进行注册登记,婚姻登记工作与户籍管理工作同属一个部门。韩国市一级不办登记(自治市除外),韩国的婚姻登记工作与户籍登记合在一起,由其民愿奉仕课(即民事课)负责。这种机制有利于对以人为主体的政府公共事务管理。婚姻与户籍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婚姻的产生与解体必然要涉及户籍的相应变动。政府的民事课在受理结婚申请时就同时从系统中调出当事人的户籍底册核对,批准结婚的同时就在户籍底册中记载双方配偶的基本情况,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时有虚假行为(如虚报年龄或有配偶的说成是未婚的等等),在户籍底册均能发现并及时予以拒绝登记。合二为一不仅减少重复程序,也不仅仅是减少政府行政人员,更重要的是这种管理体制达到了管理的真正目的,即公共服务的快捷性与行政管理的准确性[3]。
(2)韩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均与国内公民一样,由同一个登记机关负责,不分国内与国际(涉外),而我国则区分国内婚姻与涉外婚姻而由不同机关办理。
(3)申请婚姻登记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到场。结婚登记时,不要求结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父母、朋友或第三人可以代替当事人提交书面文件申请结婚就可以。婚姻登记机关只对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且不发给结婚证书。我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4)韩国的婚姻登记并不当场办理。在韩国,婚姻登记申请的双方为同一辖区的受理时间为4天,一方不在本辖区的包括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受理时间为10天。而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则当场办理结婚登记。
二、订婚、无效婚、可撤销婚姻的比较
(一)订婚
订婚是指在结婚前缔结婚约,婚约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法律制度,是指有结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做的事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