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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路径研究

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路径研究



——基于我国现实国情的分析

庄绪龙


【摘要】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应该以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为应然取向,但是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主义”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进行重新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有必要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虽然是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的应然取向,但是在现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复杂现状中同样也没有市场,因此必须对两种价值观念的转化进行路径研究。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司法实践中我们一向坚持的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工具性价值;保障性价值;修正;实质辩护权
【全文】
  
  一、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

  
  1、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性分析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内容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1]有学者对这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2]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3]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本质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性描述和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已经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2、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

  
  分析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基本方面可以得出,工具性价值和保障性价值基本上是对立的,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价值冲突二律背反性”。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要求刑权机关以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多快好省”的打击犯罪,对于公正、秩序、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要素的涵盖面不够宽阔,这就是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刑事诉讼工具主义价值主张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末,盛行于80年代和90年代,至今仍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主张。这是因为我国数千年来风行绝对工具主义价值观传统文化中缺失程序公正和人权观念。但是,考察世界其他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的刑事诉讼价值可以知道,程序正义和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侦查人员已经利用DNA技术证明遗留在案发现场的血迹与辛普森的基因相符,但是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抓住了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再加上承办此案的警察具有种族歧视倾向,这对于关系辛普森罪质是否成立的证据来源来说不得不是一个“合理怀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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