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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星不当代言行为的法律责任与监管举措

  
  此外,鉴于表现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光辉形象的特性演员,如唐国强、刘劲等,也不宜从事广告代言。试想形象、演技上酷似、“神似”毛泽东、周恩来者在电视上大肆推销“治疗不孕不育医院”或“天施康药品”时,留给深深爱戴领袖的中国观众的,该是何种复杂、难言的心情和感受!所以,对于这类明星群体,禁止代言应该是社会公益及政治上的明智选择。

  
  再则,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受众群体,也可实行明星代言禁止制度,如可禁止食品、药品、化妆品、酒类等人类使用频繁商品的广告明星代言;对于未成年人消费领域,也应禁止明星代言;对于不禁止明星代言的广告,则应实行明星广告行政许可制、代言明星的代言诚信及法律责任承担保证为核心的登记备案制;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驾驶员管理中的“终生禁驾制”,对违法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明星实施“终生禁代制”(原代言的广告自然禁播),促使其爱惜羽毛。

  
  这样,通过上述种种制度完善措施,遏制明星违法代言行为,实行有效监管。

  
  4.2 规范代言价格及代言受益纳税行为,缓冲不当代言行为的利益驱动力

  
  资料显示,虽然尚不足望好莱坞女明星单次代言费2000万美元至400万元[8](p91-92)之项背,但目前我国明星单次代言的费用也高达1000-400万元人民币(一级代言的起步价在1000 万人民币以上,二级代言费用在500-600万人民币,三级代言则在3 0 0 万人民币左右[9](p212))。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而言,如此高额的代言费无疑是超级天价。说到底,明星不当代言行为源于商家的非法广告推销行为,并与之类似,皆出于对巨大物质利益的疯狂追求、获利率用“一本万利”描述也不为过。诚如马克思《资本论》所言, 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故对代言价格不能不做规制。

  
  诚然,明星的知名度与公众信赖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明星代言的价格(税前)自然不能以普通劳务论之。但鉴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明星广告因受众数量巨大而导致的公共性,这种稀缺资源的价格也不能没有上限,且应该实行国家指导价(如可规定一次代言的税前收益不得超过当地年平均工资或本人年职务工资的数十倍,年度全部代言税前收入不得超过上述年工资标准的50倍到100倍)。另外,鉴于在明星们屡屡发生税务违法行为,应加强明星代言收入的税务监管,以缓冲不当代言行为的超强利益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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