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蕾蕾从2001年8月28日出生以来,一直由答辩人独立带养,答辩人承担了抚养女儿成长最为艰辛时期的所有责任。相反,被答辩人的行为无法体现出一名父亲应有的态度。
无论答辩人是否有经济能力独立抚养女儿长大,被答辩人都不能推卸掉一名父亲的扶养义务。更何况,答辩人除了每月2600元的租金收入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十分节制。
既然被答辩人曾经在作为一名有妇之夫、有女之父同时又“体弱多病”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义无反顾地在51岁高龄的时候与未婚的答辩人生孩子,自然应该在孩子出生之前考虑清楚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考虑清楚当下年龄是否有能力抚养孩子。现在,既然孩子已经出生,被答辩人就应该尽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
二、抚养费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作为确定数额的前提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广州的实际消费情况,抚养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开销远高于一名成年人的生活开支。不但孩子在成长期间需要补充大量营养,而且接受良好的教育更是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比如购买课外辅导读物、请家教等等。
对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遵循对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即能够使孩子在健康和正常的状态下,增加发展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各方面的机会及便利。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以孩子的实际生活、教育和一般医疗所需为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颁布的《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但在此规定之前同样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因为,子女的实际需要是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前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