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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迷思

  
  尽管挪威政府对野狼的猎杀行动导致了国内外环境保护团体和个人的一系列抗议和批评。然而这些都未能阻止捕杀行动。并且,不管怎样,根据挪威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章和政策,挪威政府许可对野狼的猎杀行动并不违法。而且,考虑到挪威的半驯养的麋鹿和“无地界牧羊”的农牧生产实践,这些猎杀行动也不能说是不合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猎杀决定是平衡了农牧文化传统的损失(文化多样性的损失)和部分野狼的损失(生物多样性的损失)以后的结果,但是从平衡人类整体利益和部分利益的角度来讲,就有些说不过去了。因此,进一步平衡的结果导致了挪威的野狼管理随着地区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在某些地区,野狼将得到保护;在另一些地区,羊和驯鹿生产摆在优先地位。也就是说,政府人为地给野狼划定了一个活动范围,狼群离开这一范围就会遭到猎杀。政府认为,采取这种分区管理政策可以避免上述冲突。[8]
  
  这个案例以及其解决方法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我们可以发现,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的冲突,以及生物多样性与人类局部利益的冲突最常出现在相关案例中。例如《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与日本捕鲸文化的对立,以及《国际濒危物种公约》与中国传统汉方中药的矛盾。不论怎样,没有哪一方利益具有被牺牲的应当性,好在我们采用了一个词汇“平衡”——尽管实际上大多数时候环保主义者都站在圣母的角度上呼唤其它利益的献祭。既然是平衡,那么事情就应该变得更有余地,作出让步的利益方应该得到弥补,而受益的另一方则应当有所付出,当然如果形式上的变通能够使这些让步和付出有所缩减,则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实现目的与价值回归的路径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其它各种利益和价值冲突的最后,决定哪一方作出让步,哪一方进行弥补,可持续发展观始终是一个较为公正和全面的标准。如果在制定和执行生物多样性法的时候只坚守可持续发展的底线,而非借机捞过界甚至别有企图,以至于战线无限拉长而变得不那么纯粹了,那么我们的力量就会专注的多。我们相信,可持续发展观,它力求的中庸之道,要求各种利益的退让和妥协,正是我们这个谋求共生以及长存的生态系统的最佳映照。
  
  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博弈将继续,新的、更深入的、改良后的观念将层出不穷,然而不管最后是哪一方胜出,我们都要以一个清醒的头脑和不偏颇的态度来面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当我们在各种理论中徜徉,困惑于动物权利说、内在价值说抑或各种经过相互妥协后的理论所带来的影响时,不妨先摒除杂念、直击目标。我们所寻求的比我们所标榜的要简洁得多,全面协调可持续。我们相信,在这个目标的指引下,生物多样性保护会体现出更真实有力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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