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中心主义的虚伪
“生物中心论”这种观点的基本思路是: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人只是其中的一个成员,因此人并非天生比其他生物优越,所有有机个体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生态中心主义”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最早反映了这种思想[3],而当前环境伦理学界最为著名的几位学者也持这种观点,如纳斯的深层生态学,提出了自我实现和生态中心平等原则,并认为这两条原则是内在关联的。[4]人的自我实现依赖于自我认同对象范围的不断扩大,人与所有其他生物及实体作为与整体相关的部分,他们的内在价值是平等的。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也明确地提到自然存在是具有内在价值的,这是人对其负有客观义务的根据。[5]这些理论都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主张突破传统道德只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界限,希望将伦理学的应用范围扩展到人与非人存在物(包括动物或所有生物或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这种万物生而平等的思想推导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建立生物多样性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然而,一头狮子要去保护羚羊实在是最不自然最不正常的状态。自然中心主义将人类置于一个超然的,守护者的地位,反复警示众生平等,人类不应杀戮生灵的结果,不过是在强调人类掌有生杀大权而已。我们怀疑,人类是否能把握真正的“自然中心主义”,毕竟我们只拥有“人类”的头脑,而不是“自然”的头脑,仅凭我们主观的意识和客观但是有限的经验去模拟自然,不知道到哪里才能更加接近真相。
真正的“自然中心主义”是很难推导出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一结果的。如果将人类置于整个生态系统中而不是抽离出来,人类就应当参与其中的弱肉强食,优胜劣汰。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悖论
人类中心主义大多是被作为一种简单粗暴的思想而对立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简而言之,在此种思想指导下,一切应当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因此生物濒危也好,灭绝也罢,人类可肆意而为之。
其核心观点包括:1.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只有有意识的人才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价值评价的尺度必须掌握和始终掌握在人的手中,任何时候说到“价值”都是指“对于人的意义”。2.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应当贯彻人是目的的思想,最早提出“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是康德,这被认为是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完成的标志。3.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果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活动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一切应当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就是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目标的思想,它要求人的一切活动都应该遵循这一价值目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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