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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及其完善

  
  我国应实施《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水平。具体目标是: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进行优化;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测与研究水平,重视对自然保护区周边资源开发活动的监控引导;制定自然保护区资源状况的调查和信息公布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区和各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布局,加强对新建自然保护区的指导,在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及自然遗迹地,优先建立自然保护区,逐步形成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
  
  (3)重视对生物多样性典型地区和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的保护。我国应该针对不同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生态保护问题,制定区域性立法,对生物多样性典型地区予以专门保护。比如,在生物多样性集中且丰富的西南地区应注重区域性生态保护立法,做好对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而在生物品种珍稀、濒危的西北地区,除了在立法上加强保护外,还应该满足修复物种生存环境、恢复种群数量的需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在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分期划定一批禁采区、禁垦区、禁伐区和禁牧区。在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加强环境污染控制,特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
  
  (4)落实公众参与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拓展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途径和方式。生物多样性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离不开公众的参与。要积极发挥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使更多的人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认识到生物多样性是重要的资源、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
  
  (5)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宣传教育,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事业上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学习、借鉴国外保护生物多样性立法的先进经验,完善本国立法,推动我国及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发展。
  
  2.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制建设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针对近年来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生态造成的危害,我国应当尽早将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纳入国家立法计划。
  
  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到外来入侵物种传入的各个环节,针对每一种入侵物种可能传入的途径制定相应的法制管理对策,特别是针对生物引种、交通运输、国际货物贸易、出入境旅游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例如,在从国外引进动植物时,应当对该物种引入目的、动植物种类、数量、引入地方、种植面积、可能的扩散地区等加强监管,既要防止引进的物种对本地物种带来危害,也要防止它们自身变成新的有害物种。我国应通过立法加强对转基因生物体、病原微生物的监控管理,努力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生产、转运、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为了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应当在充分的科学研究和信息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制定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控制管理名录和评估方法。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外来物种引入的评估和审批制度予以完善,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处理措施以及外来入侵物种损失补偿制度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尽快建立科学有效的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应急机制。
  
  我国应尽快规范外来物种引进审批程序,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生态风险评估标准,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在风险评估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如动物感染发病造成的损失和对公共卫生的影响等直接后果,还要考虑各种间接后果,如危害因素监测控制的费用及补偿费用、潜在的贸易损失以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等。
  
  由于外来生物入侵威胁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某一个或几个部门防治是不够的。我国应成立包括农业、林业、环保、检疫、卫生、司法、科研等国家主管部门在内的统一管理协调委员会,从国家利益的高度全面控制外来入侵物种,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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