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成功的经验
我国许多地方从2004年至今发布了有关动物福利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许多地方在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动物福利”。可见,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方面,虽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一级的国家立法,而且,在少数几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略为体现动物福利方面的规定,但是内容极不完善,甚至没有实质性内容。但在地方立法方面,却有不少地方性法规中已经在规范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动物福利”,虽然其本身并没有对动物福利概念作出具体的解释,但是,从其规定来看,却不失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表率。
除上述明确规定“动物福利”的地方立法以外,更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没有制定出现“动物福利”字样的法规,但是,其实质内容本身已经实动物福利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体现,例如: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园条例》规定,在公园中惊吓、殴打、伤害动物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天津市地方动物福利立法基础分析
天津市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动物福利”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有关动物福利的保护仍在其地方立法中有所体现,只是在立法文本以及执法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就以下法条进行分析:
l 《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为执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5月24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完善了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体系,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得以进一步实施,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虽然篇幅不长,但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较为明确。《条例》在第一条指出了本条例的目的在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同时,第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虐待、滥食野生动物或者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从这两条可以看出,天津市已经将“动物福利”相关内容列入了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之内,即没有“保护动物福利”之名,却已有保护动物福利之实。特别是第五条的规定,指出了“虐待”野生动物亦是法规所禁止的。虽然,在本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动物福利保护,例如虐待野生动物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但是,从规范文本中可以看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可见,有关动物福利的法规条文仍然可以说是一个完整的规范,仍然可以加以操作,只是需要相关部门在具体处罚措施上加以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