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就必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能力和效率。在此,“严厉打击”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严查;其二是严惩。就社会发展而言,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努力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诚然,让犯罪人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但是,让潜在的犯罪人不要走上犯罪道路才更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犯罪预防应该以科学缜密的制度设计为基础,以严厉打击的威慑力为辅助。由于前者超出了本文的主题,所以在此不做论述。那么仅就严厉打击的威慑力或犯罪预防效果而言,笔者以为,严查的力度和效果要大于严惩。特别是对那些潜在的职务犯罪人来说,严查往往比严惩具有更大的威慑力。严查的前提是侦查的能力和效率。而要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能力和效率,就必须努力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
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专业化
所谓“职能”的专业化,就是说,某种社会职能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专业职能。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犯罪侦查职能的历史发展也表现为一个不断走向专业化的进程。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犯罪侦查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职能,而是依附于司法职能、军事职能、行政职能的一种职能。直到近代,犯罪侦查职能才完成了与上述职能的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职能。[5]
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犯罪侦查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所以其侦查职能也有独立的发展需要,或者说也有专业化的趋向。虽然这种严格意义上的专业化是现代社会分工的表现,但是在一些国家的历史上,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趋向的端倪。例如,中国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相对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性质。
虽然社会职能分工的细化或专业化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趋势,但是这种细化或专业化也是有限度的,既要受社会发展需要的制约,也要受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由于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传统不同,职务犯罪的严重程度也不同,所以世界各国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专业化程度和模式也有所不同。这里所说的专业化程度主要指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独立程度以及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职业化程度。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是主要的犯罪侦查机关,因此,这里所说的模式,主要指职务犯罪侦查组织与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探讨其专业化程度,我们可以把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 警察职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