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学研究中大力引进
宪法社会学方法是
宪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更新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以保证
宪法现象的分析具有客观性。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我们虽强调了研究方法转型的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在方法论上取得比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方法论上的学术共识,缺乏遵循方法论规则的学术自觉。由于方法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冲突,人们难以以成熟的
宪法理论解释社会现象,无法准确地把握
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比如,在宪法学教学中,我们介绍了大量的西方
宪法的理论与方法,但这些理论与经验的社会正当性基础与适应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学术的严格验证。在
宪法与宪政、
宪法分类、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与原则、基本权利的分类、
宪法公共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关系、
宪法与主权、人权第三者效力、
宪法与民族等基本
宪法理论问题上,有时我们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满足于制度或规范的分析,未能从
宪法现象存在的特殊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寻找原因。
实际上,影响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运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社会的力”始终是影响
宪法发展的重要背景。社会生活的差异决定了
宪法体制的多样性,同时形成了多样化的
宪法理论。人类的宪政历史告诉我们,宪政价值的普遍性并不否认各国实现宪政理想的具体方式与过程,人类生活的多样性是宪政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从
宪法社会学的角度,向民众说明宪政生活的特色与多样性是必要的,不应片面强调文化与生活的一致性,更不应该以牺牲社会生活的个性为代价,保持所谓的普遍性价值。
在
宪法社会学理论看来,
宪法现象的分析是在一种体系和规范中进行的,
宪法所体现的是规范价值与生活方式,规范
宪法与现实
宪法之间的合理平衡仍然在
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空间内得到实现。如采用
宪法社会学方法,可以寻找实现宪法规范的社会基础与力量,建立评价
宪法发展的综合体系,即以宪法学者的理论研究、
宪法问题判断者的智慧、
宪法教育的形式、公众的
宪法意识与社会的
宪法支持等为基础建立
宪法价值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些相关因素的有机作用构成推动
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讲,
宪法社会学是以“体系分析”为基本框架的“体系理论”,承担着对
宪法体系进行社会学分析的任务。对已建立的
宪法体系的合理解释、
宪法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实证分析、
宪法运行动力的发现等都需要
宪法社会学的思维与方法的积极运用。在
宪法社会学理论比较发达的国家,
宪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赖于
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信息与方法,甚至对
宪法解释者判断依据与具体背景也要通过
宪法社会学理论来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