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从经验角度看,
宪法社会学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
宪法社会学概念强调
宪法现象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突出
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二是在
宪法社会学框架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能够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
宪法社会学是一种动态的体系,具有历史性;四是
宪法社会学概念的核心是
宪法的实践功能,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评价体系发挥其学术影响力。
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起着知识整合和知识创新的功能。
首先,
宪法社会学为客观地理解宪法学研究对象提供了知识与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
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社会变迁与时代发展的制约。在不同的
宪法文化背景下宪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从现代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体现了时代特征。如日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
宪法意识、宪法规范、依据
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法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政治权力、国家、
宪法体制、民主主义制度等,有关政治制度部分在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美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中
宪法判例与现实
宪法的论述居于主导地位;韩国宪法学研究中宪法规范的实证性研究与
宪法的现实运作过程成为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等。不同社会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对象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反映了
宪法社会学的基本理念,也就是提倡人们在
宪法与社会互动中观察
宪法现象。
其次,
宪法社会学是建立与发展
宪法解释学与
宪法政策学的学理基础。在宪法学知识和方法论体系中
宪法解释学与
宪法政策学反映了解决
宪法问题的基本方法与体系,是宪法学发展的基础。从狭义上讲,宪法学始于
宪法解释,同时也终于
宪法解释,通过一系列的解释规则、过程与程序,并通过
宪法政策(学)展示了对理念的关怀与学术生命力。离开
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思维与思想资源,
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会遇到理论或方法上的障碍。(注:有关
宪法解释学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内容,请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1页。)
宪法社会学对
宪法解释学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