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
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
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
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
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
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
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
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
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
宪法现象,并以
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
宪法社会学和
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
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
宪法的思路,使
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
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注:铃木教授是日本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最早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和“科学的宪法学”概念,强调宪法学与社会实践的相互联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
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
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
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
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
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
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
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
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
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
宪法社会学称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
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
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注:《宪法学事典》,青林书院,1981年,第4页。)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
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
宪法意识、
宪法关系、
宪法运动等
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一种经验性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