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实行中立初访接访。 中立接访即是信访人基于对违法审判或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的怀疑,而提出处理违法审判人员,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督促执行。对审判、执行权的法律监督有两种基本形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人大的职权监督,如果涉诉信访诉求是对违法审判的追究,涉嫌犯罪的,则接访权应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启动侦查程序做出结论。基于审判、执行违纪的责任追究,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规定,同级人大应为接访人,人大应根据规定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启动罢免权,终止违法审判、执行人员的法律资格,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纪律处分;因违法审判或执行造成损失,需要国家赔偿的,接访人应告知信访人申请国家赔偿,从而终结信访。
其三建立专职接访工作模式,避免多头接访处访答复不一,导致信访复杂化。在初访接待中,经常出现越级的接访和领导个人行为的接访,越级和领导个人的接访并批示,往往成为信访人要挟被批示单位或领导下级的尚方宝剑,处访的下级为息事宁人,终结信访个案,往往越过法律和政策界线摆平信访个案,形成信访越凶,信访人获利越快越多,其他需要信访的人纷纷效仿的恶性循环局面。同时,审判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专业性特征的,其中证据的对抗是诉讼胜负的关键,越级接访,不熟习审判过程,也具备对证据对抗的审查,其答复不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即使是对违法审判、执行的追究信访诉求也无权处理和答复,其接待仅是登记和对下督促,加强下级对信访案件的处置责任和力度。所以,接访中要区分涉诉接访和行政接访,行政接访的专业机构是政府所属信访局,相应地,涉诉信访也要建立专职性接访机构,杜绝行政接待涉诉信访和领导个人接访。根据职权规定,宜由法院和人大建立专职接访机构,再根据诉求指向分流处理和答复信访。
二、构建涉诉诉求分类处理机制 避免职权和职责界限而使办理不能导致诉求变化
社会管理因职权和职责不同而分别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各部门只能依职权和职责行使各自的权力,任何超越职权和职责行使权力都构成滥用职权。涉法诉求处置应遵循该原理和原则。
首先要根据部门职权和职责分工,依诉求指向分流解决诉求。涉诉诉求直接、正当和合理的诉求,是应该与诉讼案件有关的,比如,对裁判、执行不服,因错误或违法裁判造成损失的赔偿、同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等。信访人是社会人,活动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即生活在复杂多变的矛盾纠纷中,所面临的矛盾和纠纷,有些矛盾和纠纷通过私力救济解决了,有些矛盾和纠纷则需要借助公力救济方式维护和实现权利,于是产生大量诉求期望公权力解决;法院和承担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都是公权力行使者,信访人自然把这些公权力部门视为一体。因此,在向法院提出涉诉诉求的同时,将其他社会性诉求一并提出,期望一并解决,是正常或为不得已选择。事实上,信访人诉求越高越多,处访难度越大,越能引起领导和社会关注,也是诱使信访人在提出涉诉信访直接、正当和合理诉求时,将其他社会矛盾和纠纷作为附加诉求一同向法院提出。由于涉诉诉求存在附加性、多元性特征,并不仅仅针对诉讼案件和案件审理法院,所以法院一家无力处置,涉诉信访成为社会性难题。仅仅针对诉讼案件和执行提出的诉求,法院应依法律设置的程序进行救济,救济程序结束意味着信访案件的终结;对涉诉讼案件以外属于社会其他管理部门处理的诉求,理应回归到其他部门处理,由职权部门做出答复。同时,对行政部门的诉求处理,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确立司法终局机制,司法审查结论为诉求终结结论。这是符合行政权受司法权审查的权力制衡原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