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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分类和分流处理——构建涉诉信访解决规范之道

  
  二、失范——涉诉信访诉求处置的现行方式评价

  
  为解决涉诉信访难题,政法领导机关出台了不少文件,指导接访息访工作,各级法院也在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有益和有效的方法,息访了大批涉诉信访案件。但勿容讳言,现行处访机制大多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其效益大打折扣,老访反弹,新访不断。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涉诉信访接访主体多头,职权混乱。当前涉诉信访接待主体有诉讼案件受理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有执法主管部门,如政法委、人大,有各级政府及政府所属信访部门,还有本级领导或上级领导个人接访。受理法院对裁判和法官执业品质具有解释责任,同时本级法院院长发现裁判有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裁判,是当然的接访主体。上级法院由于具有法定的申诉复查权,故也是涉诉信访的法定接待主体。政法委是党委管理执法队伍的机关,对所有执法行为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能,也是当然的接访主体。法院工作对同级人大负责,审判人员由人大任免,人大仍属于职权接访。但政府及所属信访部门接待涉诉信访或领导个人接访,并作为信访案件加以督办,显然属于超越职权的接访行为。法理逻辑表明,只有司法权能审查行政权,不存在行政权评判否定司法权。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纷争的最高和最终形式,通过法律设置的程序、经过法定的审判形式进行的审判、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裁判,一旦生效,就具有既判力和拘束力,除运用法律规定的申诉复查再审程序纠正外,其他任何行政权力和个人没有评判和纠正的权力,所以,行政及行政领导不能接访以诉讼案件为基础的涉诉信访。即使是人大和政法委的职权接访,也存在职权不清问题。党的领导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特征之一,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应接受党的领导,同时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法官由人大任命,法院接受人大法律监督,人大以及政法委对法院的管理和监督是对人和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不是对个案审判结果的管理和监督。基于此,如果是法院队伍出了问题,导致审判、执行行为违法,政法委可以建议给予责任纪律处分,人大依据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启动罢免程序,罢免违法审判人的审判资格,并由职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以上两职权接访也仅限于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追究诉求的接访,并非对诉讼裁判不服或其他不与诉讼案件相关诉求的接访。

  
  2、涉法信访诉求处置方式行政化,不具法律权威性。现行涉诉接访处访方式,即涉诉信访个案终结,主要有以下方式和条件:领导包案制、听证、签订息访协议等。

  
  领导包案制。即一件涉法信访案,组成由一名领导牵头,配备原诉讼案件承办人和一名信访接待人员的处访工作小组,负责接待、答复和息访。

  
  听证。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涉诉信访处置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于是借用行政处访的所设定的听证程序,即组织上访群众及其亲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信访部门、纪检部门、群众代表等参加,听取办案机关对案件办理过程、法律政策依据、处理结论等情况的说明;听取上访群众的陈述意见;由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进行评述,评判办案机关是否依法按程序办案,裁判结论是否合法和被大众接受,评判上访群众的诉求是否恰当,理由是否充分。理性的目标是:通过听证人员的评判,确认裁判结论社会认可度,评价法官执业的道德状况,被认可的,上访群众要自觉接受,息诉罢访;不被认可,督促裁判做出法院启动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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