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访 重访 单个诉求值增加
案例A 5 3 2 2 3 5万
案例B 4 2 2 2 2 75万
案例C 5 1 4 1 4
根据以上案例及分类,可以得出两个一般性结论:一是初访诉求具有直接性、正当性、合理性、适量性特征,重复访则往往掺杂进附加、无理、多量诉求;二是信访人不会固守初访诉求,而是随着处访的进程发生变化,增大单个诉求值,扩大诉求量,导致信访复杂化,从而产生息访“难”。
引起诉求变化大概有以下四大因素:
一是重复信访导致诉求变化。涉诉信访人在初访阶段,其诉求值和诉求量基本是理性的,往往具有单一性、直接性和合理性,一般是仅针对判决裁定提出不服,要求复查再审,或认为执行不作为或乱作为,要求作为或纠正,或对案件承办人职业品德产生怀疑,要求追查和追究责任。初访诉求得不到解决和满足,形成重复访后,因为失望和严重地不满情绪,特别是通过其他信访案件处理的类比效应,信访人就会提高诉求值,增加诉求量,并将应该属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诉求附带在涉诉信访中提出,形成多元和无理诉求。
二是信访人结成联系导致诉求变化。现代社会是人与人之间联系交往异常紧密的社会,单个信访人很容易因为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心理共鸣形成抱团式信访。单个信访和共同信访在引起的社会关注度上显然有天壤之别:抱团式信访必然引起上级部门和领导重视,抱团式信访必然给管辖地社会综会治理工作以巨大压力。重视和压力的后果是处访责任单位和地方政府在处理上的高度重视,处访单位和地方政府为息访往往迁就于信访人,在处理正当、合理诉求时,连同其无理诉求也一并满足。上级的考核和考查是只看息访之结果,不问息访之过程和后续影响。比如,案例A就曾经联系了4案当事人共同上访北京,在政法委和法院处访期间,4案信访人每星期聚会一次,互通信访处理情况,商讨行动计划,上访时经常一同行动,诉求也随之发生变化。
三是领导接访批示导致诉求变化。行政上下级之间有着强力的权力制约,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上一级对下一级政绩的评价和认可直接关系下一级行政职务的升迁,在一定程度上说,上一级行政领导的批示或指示是下一级行政领导行事的圭臬,遵循的“效力”甚至强于法律和政策,老百姓心理的“青天”情结也即缘于此,尽管有深入的法治宣传和人性的觉悟也不能抹失,有纠纷不是先寻求法律救济,而是寻求权力干预。实践中正是如此,对政府和法院的诉求只要有领导批示了,办理起来就相对容易,就能快速实现利益。因此信访人利用这一特征,在得到领导批示后,信访诉求就随之变化,从直接、合理变化为附加、多元或无理。涉诉信访中领导个人行为的接访和批示,更具负面效应,案件审判做出裁判,是根据程序法设置的程序规范,通过庭审的诉辩对抗,对法律真实的判定,领导并非参与了案件的直接审理,其对是非判断是基于对信访人陈述的单方事实真实的认知,具有片面性,在此基础上领导做出的对裁判案件的任何评价,都不具有法律性,但信访人却以此为尚方宝剑,成为信访人诉求满足的依据,要挟处访人,使信访复杂化。
四是信访利益类比导致诉求变化。信访形势对基层工作的压力,导致基层在处访时时常表现出非理性化,都是将诉求捆绑在一起谈判式解决,谈判中,为了实现信访人息访之目的,实现社会综合治理考核不扣分,包案领导不承担包案责任,往往在有关政策落实上、经济补偿上迁就信访人,满足信访人附加或无理诉求。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民众之间的交往和相互知情极为便利,信访人出于同一目的和需求,也乐于对整个信访政策和信访处访形势的知情,一旦有信访人从信访中获得了非法利益,其他信访人就会效仿之,信访时提出附加诉求、甚至无理诉求,用重复访和向更高级别访形成政治压力,获取信访的非正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