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诉求是指因裁判或执行引起,与诉讼案件裁判和执行相关联但不属于案件裁判法院职权处理的其他的诉求。间接诉求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诉求指向是诉讼裁判和案件执行;二是诉求处理不属于法院职权解决。案例A之“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案例B之“赔偿经营损失”之诉求,就与诉讼裁判和执行相关联,且不属于法院职权解决。所谓相关联,就是违法审判、执行了,就要追究审判、执行人员的责任,但追究违法责任职权为检察机关和人大,是职务性违法,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确定,未构成违法审判和执行的责任追究,人大启动罢免程序追究责任。赔偿损失的诉求,则是国家赔偿范畴,须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由裁判法院的上级法院裁决,因此均属于典型的间接诉求。
从诉求的正当性分类为:合理诉求与附加诉求。合理诉求是完全针对诉讼案件提出的诉求,或者以诉讼案件为由头但确属于其他部门应该解决的请求,基本特征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具有正当性。案例A之“申请再审、赔偿款执行到位”,案例B之“返还扣押物质”,案例C之“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其自诉案件”,都是针对诉讼案件提出的,也是属于法院职权范畴内应答复和解决的问题,是合理诉求,凡直接诉求,即为合理诉求。
附加诉求则是合理诉求的扩张,是在针对诉讼案件提出直接或合理诉求的基础上附加上本应向地方政府答复和解决的诉求。附加诉求需要认真分析,区别对待,附加诉求中,往往包含有合理诉求成份,即其诉求是应该由政府解决而没有解决的请求,要慎重处置,切不可将附加诉求一律归类为无理诉求,在处访中不加重视。比如,案例B之“赔偿因错误扣押造成的损失”, 是针对案件的执行提出的诉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之“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之规定,信访人要求获得赔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正当诉求,具有合理性,处访中应告知申请国家赔偿或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案例C之“办理执业证照”这样的诉求,也具有合理性,即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准许与否决定。附加诉求亦有无理性的一面,即根本不是诉讼案件引起的,或本也不属于政府解决的问题,而是借涉诉信访要挟党委、政府、法院,达到其获得非法利益目的诉求,俗称“捞油水”。 案例A之“安排工作” 之诉求、案例B之“解决儿女工作和承包工程”之诉求、案例C之“撤销对小儿子的通缉令和撤销计生处罚”之诉求,是对诉讼裁判、执行不服提出信访诉求时,附加上的其他诉求,想通过接访人处访一并解决,从而获得额外利益,由于与诉讼案件无关,具有无理性。
从诉求数量上分类为:单一诉求和多元诉求。诉求纯粹从数量上划分,可分为单一诉求和多元诉求。单一诉求,即是诉求只有一个,而且是直接针对诉讼案件提出的诉求。涉诉信访诉求表现为单一的情况很少,即使有也一般是在初访阶段。多元诉求即两个以上的诉求,是针对诉讼案件提出信访诉求的同时扩展提出要解决的其他社会问题的请求,即是直接诉求、合理诉求、无理诉求的聚合。
诉求变化状况表
案例 诉求数 与诉讼案件关联性诉求(正当诉求) 与诉讼案件无关性诉求(非正当诉求) 诉求变化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