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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分类和分流处理——构建涉诉信访解决规范之道

  
  孙某对再审不服,继续上访,同时新增加两个诉求:一是为女儿筹措5万元(含执行款3万)治疗眼疾;二是为孙某安排岗位,解决生活出路。孙某的信访诉求在基层法院和中院没有得到满足,孙进京上访,县乡领导多次接访,孙于是又增加一个诉求,即追究法官错判责任,同时增加治疗女儿眼病诉求值,由原来的5万增加为10万元。

  
  该信访案历时5年,信访诉求量从最初的2个逐渐增加为5个,其中的单个诉求值从5万增加到10万。

  
  案例B 林某开店,向刘某借款6万余元,后经营不善歇业。法院判林某偿还刘某借款本息,林某没有依判决履行,法院多次执行未果。刘某组织人将林某店里有关物质搬走。法院得知后,为防止事态扩大,将刘某搬走的物质予以扣押。此时林某正就店子经营问题与外商洽谈转让,因为此,导致转让未果。林某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影响了他的经营权益,就此信访并进京,信访诉求为:返还扣押物质并赔偿8万元的经营损失。其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林某在奥运期间进京上访,因行为过激被拘留,林某更加不服,在其后组织的听证会上,对原诉求的8万元赔偿增加为80万元。法院委托对扣押物质进行价值鉴定,并抵债给刘某,林某认为鉴定价格低,不服执行,国庆前夕,采取更加过激行动,同时增加两个新诉求:一是解决两个女儿的工作;二是允许他承包一个县重点工程项目。

  
  林某的涉诉诉求量从最初的2个逐渐增加为4个,单个的赔偿诉求值从最初的8万元增加为80万元。

  
  案例C 黄某大儿子是乡村医生,与邻居发生纠纷,被邻居刘某及俩儿子致伤,县级鉴定为轻伤,黄某大儿子自诉到法院,刘某俩儿子外去下落不明,案件中止审理,黄某开始在县级有关部门上访。诉求非常简单直接:督促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刘某对伤情有异议,后市、省两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黄某大儿子的伤情变更为轻微伤。因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建议黄某撤回自诉,民事部分缺席审理,但黄某坚持不撤诉,并上访北京。后来,黄某小儿子也与他人发生纠纷,致他人轻伤而外逃,被公安机关通缉。黄某第二次上访北京时,是县委书记亲自接访,黄某将诉求变更为四项:一是开庭审理大儿子的自诉案;二是撤销对小儿子的通缉;三是解决大儿子因为多年未年检而被废止的医生从业资格;四是返还1987年政府对其女儿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五是撤销1987年其大儿子因妨碍政府执行其姐的计划生育处罚而受到拘留,并赔偿名誉损失3万元。

  
  黄某的诉求量从最初的1个,逐渐发展为5个。

  
  以上是某基层法院3件进京上访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分别都有三个以上的信访诉求,仔细研究这些案例的诉求,可以做出如下分类:

  
  从诉求与诉讼案件的关联性分类为:直接诉求与间接诉求。直接诉求是指基于对法院受理、审理或执行的诉讼案件不服,提出纠正或作为的请求。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针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提出诉求;二是属于法院职权解决范畴。引起信访人向法院提出直接诉求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判决已经生效,甚至执行,但由于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导致法律的修改,政策的变化,新法或新政策较之旧法或旧政策处理幅度不同,故诉请案件改判;或者审判人员职业道德问题曝光,或当事人对周边同类案件裁判结论比较出差异性结论,要求复查、再审改判案件;二是由于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困难导致判决未兑现,权利人利用信访影响,由上向下施加压力,促使责任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或向基层党委、政府施加综治维稳压力,通过其他渠道垫付执行。案例A之“检察启动抗诉程序促使法院再审、赔偿款执行到位”的两项诉求、案例B之“返还扣押物质并赔偿8万元的经营损失”、案例C之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其儿子的诉讼案件”的诉求,均与法院受理的诉讼、执行案件相关连,而且系属于法院职权范畴解决的诉求,是典型的直接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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