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分类和分流处理——构建涉诉信访解决规范之道
李文斌
【全文】
有信访行为,就必有信访诉求。
涉诉信访之诉求,是涉诉信访人以法院受理的诉讼、执行案件为指向,不服生效裁判,或认为执行不作为、乱作为,或对案件承办人职业行为和职业品质提出质疑,要求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个人承担上述行为的政治、法律和经济责任之请求。涉诉信访诉求从初访到息访,随着处访时间的推移和处访过程的演进而不断发生变化。变化的主要特点有二:一是诉求值增加;二是诉求量扩展。诉求值增加,即单个诉求增加诉求值,从初访的低要求,提升为高要求,从正常要求附加上非理性要求;诉求量的扩展,即增加诉求数量,从单个或仅针对诉讼案件提出诉求发展为超出诉讼案件范畴的、不属于法院职权处置的多种社会性诉求。无论是诉求值的增加,还是诉求量的扩展,都将增大息访难度。
现行涉诉信访的处理,是以信访人确定涉诉信访个案,以被访对象——法院作为处访主体,而不是以诉求指向确定信访个案并确定接访、处访责任主体,因此无论是属于法院职权和职责范畴处理的诉求,还是不属于法院职权和职责范畴处理的诉求,都由法院接访并 捆绑处置。事实上,法院除能解决诉讼案件以内的涉诉诉求以外,由于并不承担,也无能力承担其他社会职能,为达到涉诉信访个案息访目的,一方面迫使具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放下法律尊严的架子,寻求其他社会管理部门的协助,涉法诉求和其他信访诉求都混同用行政方式解决,不仅其他信访诉求不能用司法审查做出终局性结论,连同法院已经终局的裁判也失去了终局性,重新回归纠纷状态,甚至是更加冲突化了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另一方面因受制于部门帮助的力度,造成法院处理涉诉信访异常困难,产生大量缠访、闹访事件,既困扰党委和政府正常的社会管理,又严重干扰正常司法和执法,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本文根据对涉诉信访诉求的实证分析,非难捆绑处置涉诉信访之方式,拟将涉诉诉求进行分类,并提出按照诉求指向,依据不同职权和职责分流处置的建议,求教于同仁。
一、个案——探析诉求变化和特点
案例A 孙某丈夫2004年5月10日患感冒,在彭某所开个体诊所就诊,因药物过敏而死亡。检察机关以彭某犯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孙某和女儿等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有行医执业证照,未年检是行政违法行为”,故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机关随之撤回起诉。孙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表示强烈不满,纠缠检察机关,同年11月22日检察机关再次以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向法院公诉。法院在审理中,就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孙某等与彭某等达成调解,彭某赔偿6万元;之后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决后,彭某未提出上诉,但彭某因服刑没有履行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
孙某以彭某赔偿没有按期到位,提出调解反悔,同时认为对彭某刑事判决“定性错误,判刑过轻”,开始到各级机关上访。其上访最初诉求是:案件再审;赔偿款执行到位。
孙某的不服获得检察支持,检察机关对该案提出抗诉,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时,对彭某的刑事部分“维持原判”,民事赔偿在彭某亲朋的帮助下到位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