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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的法律经济分析

  
  (二)知识产权制度能促使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吗?

  
  发达国家认为专利是激励技术转移的前提条件,F.K.Beier认为:“正如由于专利制度给予企业在国外申请他们的重要发明的激励从而使得该发明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客体,同时使其在转移时没有太大的风险。”[xxx]Branstetter,Fisman以及Foley等人的研究表明,更强的专利保护能促进技术扩散,导致许可更容易发生,然而,很少有结论性的证据证明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扩大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xxxi]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企业显然有比专利制度更重要的考虑,联合国贸发会在一篇报告中认为,决定是否技术转移的主要因素为技术转移的成本,这取决于当地的技术能力,这一能力与技术可获得性、技术供应机构、研发能力,公司层面的能力以及机制与其他支撑技术基础设施相关。[xxxii] Twinomukunzi认为:“在技术转移时,投资气候、经济、政治以及其他的考虑因素,如当地的税法以及总体的外商投资法律可能更具有重要的意义。”[xxxiii]其实,决定技术的因素包括获利机会,转移成本以规章政策等。当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技术转移的考虑还是密切相关的,因为TRIPS协议限制了各国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另一个可能担忧的问题就会出现,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外国公司不愿意许可技术,更愿意以更高的价格出口来供应市场,同时,即使愿意许可,发展中国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使用费与许可费。

  
  据统计,全世界发展中国家拥有大约不到6%的世界专利,而在这6%的专利中,84%是外国发明者所有。1975年联合国贸发会的一个报告表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专利外国持有人一般都在国外实施其专利,其在发展中国家获得专利的目的是为了进口其专利产品获利。因而,这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技术的转移,虽然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强制许可以及必须本地实施的制度,但是,由于TRIPS协议的建立使得必须本地实施变得不可能,同时TRIPS协议虽然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但是也加入了许多的限制条件,从而事实上使发展中国家的强制许可变得很是困难。这就是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无一发展中国家使用过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从这一点来说,TRIPS协议限制了技术转移。

  
  TRIPS协议要求专利申请方必须清楚与完成的披露其发明,以使同一技术领域的人员能实施该发明,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披露实施该发明的最佳方案。[xxxiv]显然,TRIPS协议规定该条的目的是为使公众了解专利的情况,并在专利届满后,使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该发明,同时,通过披露该发明,促进技术的传播,从而有利于技术的进步,这正是专利制度存在的根本。然而我们发现,一般的专利文件并没有披露全部的必要技术信息,如果要想利用获专利的发明,就必须与专利人合作。Beier等人就认为,专利申请中的一般技术人员标准很少能够让发明直接可以运用到工业实际中。[xxxv]因而,TRIPS协议似乎并没有从促进技术的有效披露,这似乎违背发展中国家对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一个人可以经验性的认为知识产权是许多影响技术转移的重要因素中的一个,但是很明显,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常常取决于其与其他因素效果之间的相关性,例如国内市场的规模、要素供应的结构、生产基础设施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xxxvi]即使我们认可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带来技术的转移,但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我们需要的是有效的技术转移,我们不仅需要技术相关的硬件与软件,同时我们还需要掌握这些进口技术的必要技术知识。[xxxvii]一个有效的技术转移机制至少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利益:一是将新技术转移到企业当地的雇员、二是激励本地的研发以及在本地传播新的技术。但是很遗憾我们发现TRIPS协议导致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使发展中国家在3个方面有所改进。美国的研究数据表明绝大部分跨国公司将其90%的研发放在本国,而放在发展中国家的仅仅不到1%。即使这1%也仅仅主要是用于质量控制以及较小的技术改进。[xxxviii]虽然据联合国贸发会2005年的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研发投资有增加的趋势,同时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是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但是发展中国家参与这些体系的程度是不同,很大一部分国家并没有参与到这一体系。[xxxix]因而,从总体上来看,TRIPS协议并没有使得发展中国家获得有效的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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