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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的法律经济分析

  
  TRIPS协议的实施,对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福利也会造成损害。在不承担国际义务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制造和进口通用药品的方式向起国民提供廉价药品,TRIPS协议的实施要求对医药产品和方法授予专利,这必然使得专利保护的药品价格大幅度上升,从而导致消费者福利的损害。Nogues发现由于实施TRIPS协议,6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阿根廷、巴西、印度、墨西哥、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省)的福利损失介于35-108亿美元之间。印度每年的福利损失就高达14-42亿美元之间。[xv]

  
  (三)知识产权垄断所带来的福利“呆滞性”损失。

  
  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垄断权,允许专利权人排除其他竞争者使用专利技术,限制专利技术的使用,进而减少专利产品的数量以及将来可能在该专利产品基础上开发的新产品。对于大多数厂商而言,市场独占性的加强可能不会激励这些厂商去从事进一步的创新,而只是增加了他们的垄断收入。因此,专利制度可能阻碍技术进步。同时,专利制度使专利权人能够垄断专利产品的产量和市场价格,并人为地提高专利产品的价格,因此,专利垄断权可能使消费者承担过高的价格。因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讲,为获取技术增量所付出的社会福利损失可能会超过该技术增量所带来的社会福利,从而是得不偿失的。专利制度的这一消极作用已为许多研究结果所应证。

  
  如果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垄断权,拒绝将其技术在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付诸实施,则可能阻碍该国的技术进步。如英国议员钱伯伦在1883年专利法的审议过程中说:“发明者有权获得奖赏,但无权获得不合理的垄断权。化工界提交的一份备忘录已经特别指出,现在的专利法可能产生这种后果:如果德国热火炉的专利权人拒绝许可他人在英国使用其专利,可能摧毁英国的整个炼铁工业,并将有关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德国。尽管这种情形还没有发生在冶炼工业,但实际上已经出现在人工色素制造业,致使该行业大规模地转移到德国,因为专利权人不愿意在这个国家签发许可。在这个问题上,专利权人是首先的发明者……奖励最先发明者没错,但授予绝对的垄断权是不必要而且不正当的。垄断权可能被滥用,从而损害授予专利权的国家”。[xvi]由于发展中国家较弱的机制基础设施以及较少投资者,因而其更易于遭受支配地位滥用的伤害。[xvii]因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讲,为获取技术增量所付出的社会福利损失可能会超过该技术增量所带来的社会福利,从而是得不偿失的。

  
  即使我们认为专利制度确实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一些好处,但是正如著名的经济学家巴格沃蒂(Jagdish Bhagwati)所论述的那样:“大多数经济学家相信,从全球的效率角度来看,保留长达20年的专利同没有进行专利保护一样是次优的。”[xviii]

  
  (四)参与WTO的争端解决需要的成本

  
  WTO体系下的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避免发达国家采取单边行动的有效手段。[xix]这是发展中国家愿意加入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原因。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有效的参与WTO争端解决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首先,发展中国家内部能力的建设,这需要政府机构与公、私组织的协调。发展中国家首先必须能发现谁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侵害了自己的什么权利,在各种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中,哪一个对自己国家来说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应该予以优先解决等等。这显然需要发展中国家付出成本培养专门的人才,在国内进行机构协调以使能发现自己权利被侵害并能及时有效解决。另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起的争端解决,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是沉重的负担。有些案件的花费及其昂贵,如在倾销、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案中,很多发展中国家因不能支付如此高昂的费用,因而一旦有人提出起诉,就不得不中止向这些国家的出口。正如Chad Bown等人对于美国反倾销案所分析的那样:“发展中国家更可能成为反倾销的目标,更可能遭受高额倾销税,更不太可能将案子交付WTO裁决。”[xx]发展中国家由于财力的限制只有很少的资源花费在捍卫其WTO权利的法律资助中,而参与WTO的争端解决需要很大的费用,这些费用对于很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同时,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不经常参与WTO的争端解决,因而参加一次就意味着绝对成本的增加,因而其不能享受发达国家经常参加争端解决所带来的规模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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