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形式不宜以直接补偿为主
直接补偿也叫“输血型补偿”,是对自然保护区的居民直接给予金钱或实物补偿,以填补其因维护和增值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效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形式。直接补偿之所以被广泛采用,是因为其灵活、见效快。但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直接补偿容易转化为消费支出,并不能彻底解决自然保护区居民的后续发展问题,使当地居民面临坐吃山空的困窘局面。
因此应在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中提倡间接补偿即“造血型”补偿,通过优惠贷款、就业指导和帮助、技术援助、生态项目支持等方式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我国自然保护区由于大部分地处贫困边远地区,大都保留着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需要有外来的新的项目和技术的注入,促进其生产生活模式的转变与发展。国家和政府在给予保护区边缘地带群众政策补偿(如减免各种税赋,减轻保护区外群众负担等)的同时,建立援助合作机制,让保护区及其周边居民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食品精深加工、旅游纪念品等,使其分享生态保护所产生的惠益[9]。总之,间接补偿解决的是保护区居民的长期发展问题,它不仅要求实现对其受损经济利益的补偿,还要使居民因补偿而致富。
【作者简介】
任诗君,女,河北邯郸人,昆明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
【注释】 李爱年.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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