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部性理论
公共物品、俱乐部产品和公共资源会在其提供和消费的过程中产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个微观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对其他微观经济单位造成的非市场性的影响。其中,对受影响者有利的称为外部经济或正外部性,反之则称为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性。生态补偿正是根据外部性理论分为抑损性生态补偿和增益性生态补偿。外部性不受市场价格机制的调整,在市场中,正外部性产品的生产者可能不会得到补偿,负外部性产品的生产者也不需支付费用。这就必然导致正外部性产品过少,负外部性产品过多的结果的出现。自然保护区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具有正外部性,在市场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补偿的前提下,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进行干预,即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效益维护者进行补偿,这也是庇古税的内容之一。
2.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生态学基础
长时间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资源无限、资源无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破坏问题使人们认识到了资源的重要价值,既然资源有价就应该付费使用。自然保护区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自然资源,它包括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珍惜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它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其生态价值尤其重要,可以改善区域甚至全球环境的生态环境,为人类和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和环境基础。
3.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法学基础
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本质上协调了公民环境权与保护区内居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关系。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都属于基本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不可或缺的权利。法律应努力寻找权益之间的均衡点,不能为了一种权益而随意牺牲另一种权益。这也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要求,因为正义的表述之一即是各得其所。
二、理论基础之上的架构——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践探索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研究实践,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省政府决定将青城山保护区门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用于青城山保护区的森林保护。我国在1998年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之后,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选择了11个省、自治区的658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试点。[6]2007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后,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试点的工作更成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三十多年以来的实践使我国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在有关立法及补偿机制的一些具体内容如补偿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发展不仅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也是自然资源价值论和经济学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毕竟起步较晚,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在此,笔者结合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对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并力求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