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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一、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一)几个概念的界定——生态、补偿、生态补偿
  
  1.生态
  
  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现代意义上,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放在生态补偿机制中来理解这一概念,学者间有不同的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生态主要指生态效益,即环境系统中的自然资源所体现的调节性生态功能对人类社会的作用[2];有的则认为应涉及生态系统中的生态效应、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3]。对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生态补偿归根结底是在协调人与人之间基于生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这些利益又最终以生态效益的形式表现出来,为人们所享有或用于交换。因此,生态补偿机制应当作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同义语。
  
  2.补偿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补偿的意思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欠缺、差额)”。“补偿”一词在我国法律中应用较为频繁,刑事、民事、行政方面都存在补偿制度,如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补偿。不难发现,法律上的补偿发生的原因都是合法行为对他人产生了损失或者行为者有目的的使他人受益,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补偿也不例外。这一补偿发生的原因是生态破坏者的合法开发、利用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或者生态效益维护者和增值者的行为使他人受益。其不仅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更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因生态效益而产生的补偿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意义上,补偿不等于赔偿,赔偿是因为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损害填补责任,补偿则是基于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补偿也不应与补助、补贴相混淆,补助是一种政府性施惠行为,补贴则经常作为一种政策上的经济扶植手段来使用,它们都不要求有权益受损方和受益方的存在。
  
  3.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也叫生态效益补偿,目前在我国没有公认的定义,学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分别是广义说、约定说、目的论、狭义论[4]。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给出的定义是:“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服务系统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要方式,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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