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Exploration in China
任诗君
【摘要】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是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领域之一。自然保护区产生的生态效益由国家和全民享有,而因此产生的损失却由自然保护区的居民承担。消除这一不合理现象的对策即为生态补偿。本文试分析了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并于其上探索我国的实践情况,提出了几点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理论;实践
【全文】
自然保护区又称自然禁伐禁猎区、自然保护地。IUCN将自然保护区界定为:“通过法律及其他有效方式,特别用以保护和维持生物多样性、自然及文化资源的陆地或海洋区域。”[1]1994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1956年建立了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截至2007年8月,我国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已达303个,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总面积约150万平方公里,占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自然保护区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保留自然界美学价值的作用,并具有重要的科研、教育意义。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过程中,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也逐渐显现。生态补偿机制即是解决这一系列矛盾的重要途径。2007年9月,为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
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将重点在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四个领域推动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和社会对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建立并完善包括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内的标准生态补偿体系已成为当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