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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法律制度探析

  
  加拿大的流域管理体制是通过建立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经济、社会环境部门人员组成的流域委员会,其特点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澳大利亚流域管理的特点是以州为核心进行管理,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主要的机构有水资源理事会、州际水管理机构、地方水管理机构、墨累河流域委员会等等。
  
  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方面,印度政府采用以流域为单元,按项目管理的体制:由发起的部门牵头,有关联邦、州和区政府机有关构、非政府组织、国际资助机构和当地社区共同参与。[5]
  
  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流域管理体制来看,大都采取了流域管理体制与综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作法。各国均组建了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职责的专门管理机构,并逐渐成为水资源管理权限的核心机构;同时,与国家政府的集中管理相对应,按照流域综合管理的要求,在地方设立以流域综合管理为主的不同效力层级的相应机构。
  
  三、对我国流域综合管理的启示
  
  上文的分析对我国流域综合管理制度的立法模式和管理体制构建的启示如下:
  
  (一)针对流域综合管理制定专门法律
  
  我国流域水资源、水力资源和水域资源十分丰富,在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流域水资源问题十分严重,如废污水排放量巨大,水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水土流失严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恶化程度加剧,自然水系被人为阻隔等。虽然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水资源管理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基本上都是从水资源的某一个方面来规定的,并不是从流域整体和综合管理的角度来规定的,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要求。
  
  流域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水资源的利用、管理、防洪减灾、水土保持、水电开发、流域航运、环境保护、生态治理和建设等诸多方面。流域综合管理制度提供了一个能将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和环境的可持续性整合到决策过程中的制度与政策框架,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等的立法和实践已经体现了流域综合管理的发展趋势,从传统的流域管理向基于生态系统的流域综合管理转变,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以流域统一管理为明确指导思想的流域法,以适合我国流域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需要。笔者认为,我国应从全流域水资源管理的角度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以便统一规范流域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和其他不利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活动;理顺流域管理中的各种关系;调整在流域自然资源之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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