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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法律制度探析

  
  从上述的国家水资源立法模式可以看出,单一制国家立法偏于集权,联邦制国家偏于分权,但具体法律制度规定一般多采用复合制。这种立法模式是由各国的体制特点以及流域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流域涉及多种利益,因此就要求流域管理立法不仅要关注流域内自然资源要素的保护,更要关注各种不同因素对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要把流域内有关经济、社会问题也纳入到流域管理法的范围,以平衡不同的利益要求。
  
  (二)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的系统性和综合性管理,减少部门间权限的重复,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各国在管理体制的设置上不约而同地体现出向一个核心部门聚集的现象。
  
  流域管理机构是流域综合管理的执行、监督与技术支撑的主体,但由于流域独特的自然人文传统、历史变化和国家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流域管理机构在授权与管理方式上呈现不同特点。
  
  美国流域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流域的统一综合开发利用。美国负责流域水资源管理的联邦政府机构有环境保护署、陆军工程兵团、垦务局、农业部水土保持局、能源部等机构;各州政府为了与联邦相关机构平行设立州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地区分工协作,对流域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协调合作。同时,为解决跨州的水资源管理问题,美国建立了一些流域的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如田纳西流域管理局。
  
  日本没有设立统一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而是多部门管理,实行水资源利用与水资源污染防治分离,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如国家有厚生劳动省、经济生产省、农林水产省、国土交通省等负责,在地方有都、道、府和县的水资源管理机构。
  
  欧盟成员国的流域管理体现出综合性。英国流域水资源经历了从地方分散管理到流域统一管理的发展,目前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水务私有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主要管理机构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环保署、苏格兰国家水利局、北爱尔兰环境部供水处;与此同时,在较大的河流上都设有流域委员会、流域管理局、水务局或水务公司,统一流域水资源的规划和水利工程的建没与管理。法国按流域规律设置流域水管理机构的模式,以流域为基础实行三级协商的流域管理体制,成为其流域管理的最大特点。国家水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水政策、方针以及相关立法;各流域委员会负责本流域内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目标是既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又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地方水委员会具体负责地区水资源的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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