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世界主要国家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法律制度探析

  
  除了立法之外,澳大利亚流域综合管理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并形成自己独特的全流域管理(TCM)方法。墨累—达令河(Murray-Darling )流域管理便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墨累—达令河流域为促进与协调全流域的有效规划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其中包括《墨累—达令流域行动》的制订、自然资源管理战略、土地关爱与社区参与等。为了保护河流、生态系统与流域健康,2001年制订了(2001~2010年墨累—达令河流域综合管理战略——确保可持续的未来》,作为新的自然资源管理战略。[2]
  
  (五)发展中国家
  
  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发展中国家对于水资源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流域综合管理同样体现在其立法和实践中。
  
  1、 印度
  
  印度水资源管理的立法是根据各个地区的基本情况制定,因此州立法种类较多。在国家层面,为协调和解决河流开发管理以及水纠纷的相关问题, 1956年印度颁发了《河道管理法》,《邦际水纠纷法》。根据立法,印度的流域水资源所有者为国家,水资源管理的目标是满足对于水资源的需求。
  
  2、南非
  
  在南非,由于水资源的贫乏,因此被作为稀有资源对待。南非从资源的战略角度管理流域水资源。为公平、合理分配和使用水资源,1997年颁布了修订的《南非共和国水法》,明确水资源属于全体人民,由中央政府全面管理,并专章规定了流域管理战略,其内容包含:提出水资源管理辖区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持、管理和控制的战略、目标、计划、准则和程序;考虑水资源管理辖区内的地质、人口、土地利用、气候、植物和水利工程等;考虑当前的和今后可能的用水户的需要和期望等等。
  
  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流域综合管理制度评述
  
  科学的流域立法模式和合理的流域管理机制是实现流域整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保证。“因为水资源本身与行政区划无关”,[3]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流域综合管理制度已将自然地理范畴作为水资源管理区划的关键因素,并以此作为水资源管理立法和体制构筑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将从立法模式和流域管理体制两个方面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流域综合管理制度进行评析。
  
  (一)立法模式
  
  现行的水资源法律制度是流域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基础和保障,对于经济发展作用重大,而立法模式是一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体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