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1964年对于《河川法》进行了修改,成为日本内河流域综合管理的基本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河流发生洪水和高海潮等灾害,合理地利用河流,对河流进行综合管理,保持河水正常的功能,以利于国土的保持与开发、保护公众安全和提高公众社会福利。为此,规定河流属公用资源,不得据为私有。为了便于管理《河川法》将河流分为一级河流和二级河流,而且包含这两级河流上的所有河流管理设施,分别由建设大臣和河流所在的都道府县的都道府县知事行使管理权。同时,《河川法》对于河流管理、河流开发、利用、保护、河流保护区域以及水利调节、大坝有关的特殊情况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欧盟
欧盟已将流域作为一个整体空间来考虑,对于流域内各国的经济发展和污染物控制总量计划等都进行统一协调,并进一步增强流域内各国所有排污单位的责任感, 加强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加强流域国际合作, 共同协力承担污染治理责任。从2000年12月开始,欧盟国家正式启动了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法律文件《欧盟水框架指令》(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WFD),将流域综合管理规定为核心内容之一。
英国对水资源实行以流域为基础的统一管理,英国政府还通过国家环境署推行流域取水管理战略(CAMS),按流域规划和利用水资源,实现对流域的综合管理,保护水资源生态平衡。1992年法国政府修订《
水法》,明确将水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遵守自然平衡法则,进行流域综合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性。西班牙《
水法》则在其前言部分强调:使用水资源“必须注意做到不破坏环境和资源本身,尤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经济费用,并使其在整个水文作用过程中所引起的费用和负担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以保证在所有情况下能够做到对各用水方面都公平合理,而不论是发源地、地表水或地下水。”
(四)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宪法将流域水资源立法的权限赋予各州。因此,澳大利亚的各州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内容完整的
水法。如:维多利亚州在1881年制定了《维多利亚
水土保持法》,以发展灌溉、保持水土和建立有关管理机构为注意内容;为促进水资源国有化,1886年制定了《维多利亚综合灌溉法》;1905年制定《维多利亚
水法》,并据此设立了流域综合管理的机构河流和供水委员会。南澳大利亚州1976年颁布了新的《
水法》,对于水资源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的所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