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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三)完善林权交易制度,提高抵押物变现能力
  
  首先,调整国家林木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林权的当然组成部分包括林木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的获得主要是通过承包集体林地,在集体土地上种植树木而形成的权利。对于这种典型的私有财产权利,可放宽对其采伐的限制,使林业经营者及林权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采取采伐措施,保障投资收益或资金安全。
  
  其次,建立林权交易体系。林权流转是林权抵押具备现实操作性的前提,也是林权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林权交易体系的建立,才能使“绿色银行”真正实现其经济价值。在体系的建立上可以借鉴福建永安的林权交易市场模式。永安市在2004年10月成立全国第一个林业要素市场,市场内设立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木竹交易中心、林业法律与科技服务中心、林业劳动力培训中心,是集信息发布、交易实施、中介服务于一体的林业综合性管理与中介服务机构。该市场的职责是:负责全市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林权流转管理、林权抵押管理;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收集、发布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撮合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交易;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提供林业科技服务等。[9]
  
  (四)建立林业保险体制,分担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首先,各省设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资源来源一方面从财政支持林业发展的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 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森林保险所形成的保费盈余进行滚存。保险公司当年赔付率超过既定限额的部分由风险准备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10]
  
  其次,建立政策性的林业保险制度,对承办林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倾斜。鉴于林业具有的特殊属性——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许多国家都对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保险品种给予政府补贴,如在美国,农林作物保险的保费 50%以上都是由政府承担的;而在日本依据不同的品种,政府的保费补贴甚至高达 70%以上。[11]我国林业保险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完善林业保险制度,对于提高林权抵押成效,分散贷款风险,扩大保险产品范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宋海鸥,女,法学硕士,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和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注释】 吕祥熙.林权客体的物权法分析.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2):82-84.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41.
邢莹莹.福建永安、闽清林权抵押贷款调查. 金融时报,2008-9-8(7).
孙霄翀等.福建省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研究报告.林业经济,2009(4):6.
孙霄翀等.福建省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研究报告.林业经济,2009(4):7.
高旸.林权抵押贷款问题探讨.财会通讯,2009(2):21.
林苇等.论林权抵押.林业经济问题,2008(5):433.                  
徐丰果,周训芳.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制度.林业经济问题, 2008(5):286.
永安市林业要素市场简介.永安林业要素市场信息发布平台[EB/OL].http://www.yafefm.com/document.asp?docID=40.
文彩云等.落实中央“新政” 促进经济增长——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政策座谈会综述.林业经济,2009(4):75.
郑凡.浅谈森林保险.安徽林业,200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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