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林权抵押贷款时银行与林业部门签署协议,约定林权抵押后的林木有优先采伐的权利,受制于采伐限额,也不能保证林权抵押权在合理预期内实现。需要通过贷款收回资金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维护债权安全的银行而言,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采伐许可证的获得与否、获得的期限尚不得知,其管理该笔贷款及抵押物的成本与日俱增。可想而知,面对抵押物变现困难,投入与收入倒挂,管理成本高昂的现实,银行又怎么能对林权抵押有迫切的贷款意愿?
四、完善林权抵押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林权权属,完善林权登记制度
林权抵押登记制度并非只是简单的对林权证作一个书面记载即大功告成,而是必须形成一个集体林权的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为一体的综合化电子联网数据管理系统,以方便对林权的权利状况进行确认并形成合理预期。 [7]林权的有效登记能降低交易成本。由于在林权的实现过程中,相对于林权人,林权抵押权人对林权权属的了解程度较低。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林权人就有可能利用自身掌握信息资源的优势,从事投机行为,比如将抵押标的物转让、隐瞒标的物瑕疵等。
对于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林权登记信息的管理,改变林权登记侧重行政管理性,而缺乏物权的公示性的现状。对于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林权,应从承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
(二)推进集体林权改革,培育林权中介市场
林业资产评估除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的共性外,又由于所评估的林业资产的特殊性而不同于一般的资产评估。林业资产评估必须以林业资产调查设计资料为基础,不熟悉林业调查技术规程,不熟悉林业生产经营和林业资源管理,即便掌握了一般资产评估方法或技术也难以承担林业资产评估。
由于林业资产价值评估存在诸多困难,在实践中,林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随意估价,二是多为短期流转。这不仅可能导致林权流转合同出现“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而且不利于林业的长远发展和持续发展。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对林业资产评估的研究,并引导林业资产评估中介组织的发展。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开展林业资产评估业务, 并逐渐发展专业的林业资产评估组织。[8]通过培育林权中介市场,加强中介市场的竞争,规范评估服务,降低评估费用,降低林业经营者的林权贷款成本,对于搞活林业资产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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