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贷款资金的安全,辽宁丹东的林权抵押采用比较保守的方式,即抵押范围主要限于经济价值较高的红松林和落叶松林,且树龄要求在10年以上,天然林、公益林、树龄在10年以下的红松和落叶松林以及其他林木则不在抵押贷款之列。
(三)河北林权抵押贷款的实践
2009年1月,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联合河北省林业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下发《河北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 ,即借款人向县级联社(信用社)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拟抵押林权的《林权证》,经县级联社(信用社)审批同意后,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然后借款人持林木资产评估书与县级联社(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将有关资料送交县(市)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由县(市)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县级联社(信用社)收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时间不超过八年。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 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为防止因各种灾害导致贷款损失,贷款联社(信用社)还必须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林木办理保险,同时要求林权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林权所有人(自然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且林权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三、集体林权改革:林权抵押的制度障碍
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 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 当债务人(抵押人) 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依法从抵押的不动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是林业生产经营者融资的重要方式, 也是林业实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但是林权登记、林权交易等诸多领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林权抵押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是现实中金融机构贷款不愿、林业经营者贷款不能的根本原因。
(一)林权登记不规范
林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是国家对林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明确林权权属的法律凭证。目前我国林木产权在法律制度上是完备的,但存在的问题也是相当突出,即:林权登记工作跟不上,大量的活立木尚没有发放林权证。这导致林业产权不清晰。产权明确是交易的基础,林权交易市场的建立首先要求交易的林地、林木的产权来源正当、界定清晰、长期稳定,具有法定性、排他性、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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