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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认为,集体林权的物权属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所有权性质的集体林权,即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与林木的所有权;二是用益物权性质的集体林权,即集体林地的使用权与林木的使用权。
  
  二、林权抵押的实践
  
  (一)福建林权抵押的实践
  
  福建是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在林权抵押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出现了永安模式、屏南模式等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1.永安模式
  
  林业为永安三大产业之一,集体林权改革开始于2003年6月份。截至2006年末,共完成集体林改面积198.41万亩,99%的集体林改面积已完成登记和所有权证发放。[3]
  
  作为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条件,永安市设立了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首期由福建省林业厅和永安市政府注入300 万元,其后永安市每年安排200 万元,并在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监管专户,以控制违约风险。[4]
  
  永安模式建立在政府信用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性银行的介入实现林权抵押的融资功能。首先,贷款由永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借款人;各林业中小企业及林农为实际用款人,并负责向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为委托贷款行,负责办理贷款的发放和结算业务。其中,林业企业和林农以其林权证向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2.屏南模式
  
  与永安模式相比较,屏南模式着重于通过林权抵押实现小额贷款,以服务于中低收入林农和小林农。屏南县2007 年组建了小额信贷促进会,以林权抵押为基础,形成了农村信用体系、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农村信贷风险分散体系“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并逐渐发展成林业小额贷款的屏南模式。[5]
  
  在贷款的具体方式上,分为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小额联保贷款、小额贴息贷款三种。小额信用担保贷款的信用担保人以村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能人”为主,实质实行的是保证人担保的贷款制度。小额联保贷款是指有借款需求的3~5户林农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签署联保协议。借款时,联保小组成员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并向林权登记中心登记其林权。
  
  (二)辽宁丹东林权抵押的实践
  
  辽宁丹东森林丰富,于2005年开始实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到2008年5月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3.6亿元。[6]
  
  林权贷款以林权证为基础,将林权的经济价值通过融资得以充分发挥,也打破了银行在抵押贷款项目上长期以土地、房产为抵押物的现实,增加了贷款新品种,也扩充了林农的经营能力。在贷款的具体方式上,林农通过评估机构对其林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即可获得银行贷款。在贷款期限上以一年期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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