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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国陪审团制度改革

试论英国陪审团制度改革


冯爱玲;曹红卫


【全文】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英国自11世纪从法兰克王国引进作为团体证人的陪审团,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与演变,定型为今天的象征司法民主的“陪审制”。通常把英格兰现代陪审团制度的建立时间追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英国于1933年基本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年正式废除),在大陪审团废除以后,审查起诉的职责转由治安法官承担。至今仅有小陪审团即法庭陪审团,而且一般限于陪审重罪。小陪审团把握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判定,并且以罪与非罪作为法官适用法律的前提。同机械地应用法律条文相比,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经验和洞察力的陪审团使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巧妙地结合在一起,能给人以平等和公正感。然而在公认的实行陪审制比较成功的英国,近年来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也出现了萎缩的趋势,这在新一轮的英国司法改革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一、由法官独自审理重大、复杂案件《刑事司法议案》规定,在严重、复杂的欺诈案件,某些其他复杂和时间很长的案件,或者陪审团可能受到恐吓的案件中,允许控方申请刑事法庭无需陪审团而直接由法官进行审理,由一名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同时由两名选拔出来的民间成员参与对于案件事实的裁决。在确实存在干扰陪审团的风险的情况下允许无陪审团审判,如果有证据表明陪审团受到干扰,将允许控方申请在审判中取消陪审团。

  
  政府之所以决定在一些冗长或复杂的案件中取消陪审团,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案件对陪审员来说过于繁重,时间长,往往太复杂或者困难致使陪审员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检察官被迫在陪审团面前减少事实,出于案件的处理性而非关联性以求简化案件,结果不能向陪审团揭示被告的全部罪行。

  
  然而英国刑事律师协会的一份报告指出,近年来,超过80%的严重诈骗案的罪名成立这一事实说明陪审团并没有受到辩方律师的蒙蔽。而且该协会认为没有研究能支持政府的观点,即当陪审员太辛苦。事实上,即使如此,其不便之处也只是为保留陪审团审判制度而付出的微小代价。为陪审团归纳和提炼需要由其做出决定的问题是出庭律师的任务。一旦这么做了,通常是应该恰当地由陪审团来决定,如被告是否行为不端,这应该根据普通人的价值观来检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根本改变审判方式的做法的真实理由似乎完全以花费和便利为基础。其实完全可以有选择性地淡化陪审团审判制度产生的危害,在有陪审团审判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控严重犯罪的被告不应被随意地剥夺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有着悠久传统的陪审团审判制度应当植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刑事司法制度,它如今在本质上是独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任何以改革为借口削弱它的企图都有可能导致陪审团制度的终结。一旦开了先例,同一情况在情节较轻的案件里会再次发生,这对英格兰及威尔士司法独立的额外保护将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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