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原因,“男外女内”传统观念并由此导致的选举制度性别视角缺失是主要因素。按照我国现行选举法,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是根据人口确定的。这一制度设计虽然充分考虑了广泛性原则,但却缺乏对性别问题的考量。由于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方面因素,女性进入国家政治生活的机会仍然受到不同程度地限制。女性在权力领域的出现,仍然是在男性主导的选举制度下,以其他“方面”的因素“适当”地被体现的。现行选举法第六条两次使用了“适当”一词。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归侨”是回国定居的华侨,相对于一般公民而言显然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人口数量稀少。但是,妇女约占我国总人口的一半,“适当数量”不仅无法体现对妇女群众的代表性而且带有一定的歧视色彩。它暗含的一个前提是,人大代表一般应为男性,妇女代表只是例外。
真正的民主要求法律在代表制度的安排上保持平衡,使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每一方都有大致相同的代表,仅仅代表某一利益多数的代议制是一种虚假的民主制。因此,在设计选举制度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性别、民族、地域等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有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的平等。
拟定比例:提高女代表数量的举措
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的做法,推动实现城乡选举人人平等。与之相对,女代表比例的提高恰恰需要通过拟定比例来实现。即,选举法应明确各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的最低比例,并通过确保女代表候选人数量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打破阻碍妇女参政的种种壁垒,不断提高妇女进入权力机关的机会,改善妇女参政水平。
在选举法中规定比例的方式是缩小权力分配和使用领域的性别落差,推进妇女地位提高的有效途径,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根据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研究所与斯德哥尔摩大学全球妇女选举配额数据库,目前已有近100个国家制定实施了妇女参政比例制,其中,有30 个国家通过了比例制的强制性立法,61 个国家的130 个政党自愿实施比例制。在妇女参政水平较高的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制定女议员比例是通行做法。
在选举中采用性别比例制,标志着平等理念的变化,即从“形式平等”或“机会平等”向“事实平等”或“结果平等”的转变。为了追求结果正义、把法律平等变成事实平等,以“差别原则”重新进行的利益分配,使原本的利益最少受惠者能够获得最大利益,是对形式平等原则的一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