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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应关注女代表比例问题

选举法修改应关注女代表比例问题


刘延东


【全文】
  

  2010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作为规范我国选举制度,保障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基本法律,选举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次法律修改将“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指导思想,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成为可能,因身份而产生的代表比例差异即将得到根本性改变。作为“人人平等”原则的精神内涵,男女两性的平等是应有之义。如何通过修改选举法改变我国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偏低,缩小男女代表比例差距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无法回避的问题。


  

  男女平等:法律与现实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行选举法也重申了这一原则。男女平等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但是,从选举的结果来看,权利的平等并未能带来结果的公正。男性代表的比例大大高于女性代表,妇女群体的利益远未得到充分体现。


  

  妇女约占我国总人口的一半(我国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为48.6%)。然而,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妇女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本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仅为21.3%。这一比例与我国人口性别构成状况显然很不相称。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妇女得到了更为全面的发展,综合素质显著提高。目前,女性大学生比例达到49%以上,女性硕士博士比例不断上升,各职业领域女性越来越多,女性参政议政积极性更加高涨。她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我国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生活以及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刚刚结束的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妇女能顶“半边天”就是党和人民对我国广大妇女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的最高赞誉。但是,无论在数量还是能力方面都顶起半个天空的女性,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席位只有20%左右,显然与选举的平等性、广泛性要求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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