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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问责的诚信路径(下)

  

  4.严重失职


  

  董事失职无疑违反注意义务。若是严重失职,构成不忠于职守,则违反了公认的基本公司规范,从而违反了诚信义务,其可责难性显然大于注意路径所涵摄的重大过失。就法律后果而言,以诚信路径问责,公司就不能通过章程减免董事的赔偿责任,而是需要他们自行掏腰包。显然,这就增强了对严重失职的处理力度。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法院尤其是特拉华州法院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董事故意失职、有意懈怠职责,就是不诚信。除了前述Caremark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雅培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迪斯尼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外,还有联邦第六巡回法院的McCallv.Scott案和特拉华州InreEmergingCommunications公司股东诉讼案。[25]这些判例均认为,董事对公司信息和报告系统的缺陷视而不见,无疑是放弃职守,让经营者放任自流,放纵经营者,导致决策失误或错误甚至违法,就是不诚信之举。就前述四川长虹案而言,董事们涉嫌为MBO储备力量而有意不追收巨额货款,致使公司2004年度爆发37亿元的巨亏,即可以诚信路径对董事问责。遗憾的是,由于缺乏这样的问责机制,这些董事均未被问责。


  

  六、结语


  

  在董事问责制中引入诚信路径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有了诚信路径,通过忠实、注意和诚信义务各司其职,既可有效地涵摄各种董事不当行为,填补问责空隙,也维持了对董事经营决策的尊重审查模式,有利于鼓励董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契合了适应性效率的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董事问责的司法实践催生了诚信路径,诚信概念亦因创造性转化而获得新生,董事诚信行事的事前义务和行为标准得以确立。我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应就董事诚信的行为标准作出界定,并将故意让公司违法、不坦诚告知、滥用职权和严重失职纳入诚信路径的涵摄范围,而董事失职、谋私则分别由传统的注意和忠实义务来涵摄,从而构建“三管齐下”的董事问责制。


【注释】这主要有五种观点,即合同义务说、替代信义义务说、无实在意义说、从义务说以及独立义务说。合同义务说对诚信义务的产生方式很有解释力,但未能揭示董事诚信义务的特有价值和功能,无实在意义说、从义务说和替代信义义务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董事诚信义务演进的复杂性、曲折性及其工具性、政策性特征,也不能真正反应其日趋明确独立作用空间和价值,独立义务说不仅解说了诚信义务的独立作用空间,厘清其忠实和注意义务的边界,而且提供了董事行为准则,并为司法审查提供了有可操作性的评判模式,具有前瞻性。参见朱羿锟、彭心倩:《论董事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
参见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参见罗培新:《填补公司合同“缝隙”——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一个分析框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参见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
斯蒂尔首席大法官在迪斯尼股东代表诉讼案的终审判决中,对这三个层次的划分有着精辟的分析。参见907 A.2d 693.Del.Ch.2005.
参见徐炯:《“荚长斌”签名真相牵出中航油违规内幕》,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6月20日。
参见王春水:《博弈论的诡计》,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版,第266页。
参见张维迎、柯荣住:《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跨省调查分析》,载《经济研究》2002年第10期。
比如,《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4条就是这样的列举主义。
参见王伟:《国资损失逾千万可能终身不得任国企老总的悖论》,载《经营管理者》2007年第1期。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54页。
52 N.E.834,Ohio,1898.
No.163-N,2004 Del.Ch.
这是美国法学家萨默斯的说法,他认为法官是在排除意义上使用“诚信”概念,合同法上被排除的不诚信行为包括缺乏注意和懈怠、故意不完全履行、滥用条款指定权和格式合同条款确定权、干扰他方履约或不提供合作等。参见Robert S.Summers,Good Faith、in General Contract Law and the Sales Provisions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54 Virginia Law Review,1968.
英语“good faith(诚信)有四个稳定的含义。(韦伯斯特词典)的四个意项为:(1)表明诚实、合法性的心理状态.确信自身的权利;(2)确信其行为合理;(3)确信其无需进一步调查;(4)不存在欺诈、欺骗、共谋或重大过失。《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四个意项为:(1)确信诚实;(2)忠于职守或义务;(3)遵守特定行业合理的公平交易标准;(4)无欺诈或获取不合理利益的意图。汉语中“诚信”由“诚”和“信”组成。“诚”是指真实不欺。“信”是指相信;说话算数;行其所言;守诺,信守诺言;有约必守。善意、诚实和信用则是民法上诚信原则的三大要求。
北京、上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颁行过这样的指导意见,这些意见均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之前,均未涉及诚信问责问题。参见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3)、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3)。
118 N.Y.S.351,N.Y.Supp.Ct.1909.
74 N.E.2d 305.N.Y.1947.
854 A.2d 121.Del.Ch.2004.
823 A.2d 492.Del.Ch.2003.
其案号分别为No.16,190,1999 Del Ch;750 A.2d 1170,Del. 2000.
参见《世界银行认定沃尔福威茨违规》,载www.xinhuanet.com,2007年05月16日发布;《综述:沃尔福威茨“女友门”事件进入最后阶段》,载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7—05/17/content_6112777.htm,2007年5月17日发布。
曙光:《伊利股份:罢免独董,伊利错还是独董错?》,载《羊城晚报》2004年6月21日。
其案号分别为No.12,515,1992 Del.Ch、No.17,995,2000 Del.Ch和No.19,101,2002 Del.Ch.
No.15,415,2004 De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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