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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问责的诚信路径(下)

  

  诚信路径可以发挥两大功能,一是问责的空隙填补机制,二是股东与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克服机制。


  

  (二)功能之一:问责空隙的填补机制


  

  诚信久已有之,诚信问责路径则因填补董事问责空隙而产生。有了诚信路径,即可对董事经营责任实行“三管齐下”,以忠实义务涵摄董事谋私,注意义务涵摄董事无能,诚信则是涵摄董事失信。这三条路径各司其职、各有用武之地,既能够对谋私、失职、失信的董事有效地问责,也维持了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尊重审查模式,有利于鼓励董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契合了适应性效率的目标。


  

  如何厘定诚信与注意路径的边界呢?我们知道,董事具有不良意图的行为可以区分为三个层次。[5]一是恶意。董事行为已有施加损害之意图,这是最明目张胆的、最经典的恶意,最容易识别,也最容易被问责,其责任显然不在公司章程可减免之列。二是违反注意义务。董事并无恶意,但有重大过失,其责任属于公司章程可以减免的范畴。三是介于前两者之间的情形,即有意失职、故意懈怠职责。这一中间情形既不涉及利益冲突,又比重大过失更具有责难性。如果没有一个单独的工具对其进行规制,这种情形很容易逃脱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其恶性和可责难性比恶意低,尚未构成恶意,仍可受到商事判断规则的保护,即使以重大过失路径问责,其最终责任也可能因公司章程规定而豁免。赤裸裸的恶意在现代公司并不多见,重大过失的责任又可能因公司章程规定而豁免,董事问责就很可能形同虚设。可见,不诚信作为一个单独的问责工具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将其与恶意和重大过失加以区分也是可行的。这样,违反诚信义务就包括恶意和不诚信两种情形。恶意是诚信的反面,但不诚信并不等于恶意。有了不诚信这个问责工具,董事故意懈怠职责就再也不能以“好心”办坏事而不了了之了。


  

  其实,这一中间状态早已为立法者所觉察,并作出了区别对待。比如,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02条(b)(7)准予公司章程豁免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责任,但有四项例外,即(i)违反对公司或股东的忠实义务;(ii)违反诚信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知法犯法。如果说将诚信纳入忠实义务,那么在第(i)项例外列举违反忠实义务后,就没有必要列举第(ii)项违反诚信义务了。否则,属于画蛇添足,多此一举。立法上将其单列,很明显是考虑到这种中间状态有别于忠实义务,不可能相互替代,而是各有用武之地。如果说注意义务吸收诚信义务,那就无异于取消了第102条(b)(7)对董事的保护。再有,依据该法第145条(a)和(b),董事、高管违反注意义务,被提起有关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判决金额、罚金以及和解金,均可获得公司补偿,而违反诚信义务则不在此列,也是旨在保护董事、高管。若将诚信义务与注意义务等同,违反注意义务便自动违反诚信义务,无异于剥夺了这种保护,显然与立法目的相悖。这表明,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也不可能吸收或涵盖诚信义务,诚信路径不可替代。


  

  (三)功能之二:信息不对称的克服机制


  

  除了填补问责空隙外,诚信还是克服股东与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机制。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乃是制约股东与董事之间信任与合作的瓶颈。董事能力和品性等信息都是“只许佳人独自知”的董事私人信息,股东难以了解,这是事前信息不对称。董事做了什么、正在做什么以及即将做什么,董事做了哪些有利于公司的事以及做了哪些有害于公司的事,董事往往拥有垄断性信息,股东则难以知情,则是事后信息不对称。比如,在中航油案中,到2004.年10月其账面亏损已高达1.8亿美元,还支付8000万美元的额外保证金,因未披露,投资者无从知悉。10月20日,中航油集团将15%的中航油股份私下配售给机构投资者,得到1.08亿美元,该机构投资者又以每股1.35新元的价格将其配售给了50多名投资者,他们在一个月以后才得知中航油巨亏5.5亿美元,而这些亏损在进行配售的10月20日早已存在。这笔资金被用来填补中航油的期权交易损失。[6]而在四川长虹案中,如果没有2004年7月的换帅,对于公司巨亏37亿元,投资者哪里知道,更不知道董事长在为MBO梦积蓄力量,因为每年的年度报告照样可以波澜不惊,形势大好。引入诚信路径则有助于克服这一难题,它可以成为股东的筛选机制和董事的信号传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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