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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七:收获与体会

  
  (六)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司法与行政的衔接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类似,在反垄断工作上我国采取的是司法、行政双轨制。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投诉请求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涉嫌实施垄断的企业索赔。这种双轨制的执法模式,必然要求司法和行政之间的良好衔接。司法、行政两种执法渠道现实中可能会有以下关系:第一,企业、个人只寻求司法救济未寻求行政处理,或者只寻求行政处理未寻求司法救济,这时不存在司法、行政的衔接问题;第二,企业、个人同时寻求司法救济和行政处理;第三,企业、个人在行政处理后寻求司法救济,或者在司法救济之后寻求行政处理。后两种情况下就需要司法、行政的良好衔接。目前,最高法院正在起草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据高法内部人士介绍,司法解释未涉及司法、行政的衔接问题,他们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是两种互相独立的程序,互不影响,即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做出行政处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也要进行全面审查,并不直接认可行政处理决定。这种将司法、行政割裂开来的思路,会导致对同一个案件,司法和行政处理结果的不同,会给社会造成认知混乱,损害法律的权威。德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理决定予以直接予以采信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第一,直接采信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可以避免司法、行政的冲突。第二,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有专门的行政诉讼审查程序,如果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虽然提起但未被法院认可,民事诉讼中法院不应再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已生效决定进行审查,而应直接采信。第三,可以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同样,如果民事判决在先,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理时也应予以充分尊重。对于司法救济、行政处理先后被启动的情况,是否应终止一项程序也需要认真研究。最高法院和国务院垄断委员会需要就司法、和行政衔接问题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程序。

  
  (七)坚持宽严相济提高执法效率

  
  反垄断案件的调查素来以周期长、成本高著称,因此如何提高执法效率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面对的问题。在这方面德国法坚持宽严相济,有不少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宽大制度,通过宽大处理政策鼓励卡特尔参与者主动坦白,我国目前已有类似的具体规定,但我国只对公司处罚,不处罚有关责任人的做法可能会降低企业争取宽大的动力。二是非正式调查制度,通过与当事人协商和解的方式处理案件,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中止调查”制度部分吸取了其经验,但仍需进一步具体化。三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要求自然垄断和行政管制行业等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对其价格调整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减轻执法机构的证明责任的做法值得借鉴。四是集体豁免制度,我国目前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过于原则,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垄断协议集体予以豁免,既可以给企业以确定的安全区,又可以避免执法机构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还可以节省执法资源。五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德国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竞争规则,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做法值得借鉴,应采取措施促进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并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竞争行为,预防本行业内垄断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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