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知识产权既要依法保护又要防止过度保护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也存在过度保护的问题,过度保护和保护不足一样都有损市场竞争。由于国际、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压力,人们对保护不足的问题有比较充分的认识,而对于过度保护的问题认识不够。知识产权制度是包括知识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这四个环节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必须保持这四个环节的全面协调发展。创造是源头,管理是基础,保护是手段,运用是目的。但是,人们提到知识产权往往片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把知识产权工作单纯地理解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等其他环节。知识产权需要的是合理保护,而不是过度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手段,目的是促进知识的创造、运用,不能本末倒置,如果阻碍了知识的创造、运用就构成了过度保护。目前一些国外大公司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幌子,通过专利联合、专利埋伏等措施,掠夺财富,维持垄断利润。防止过度保护有许多途径,
反垄断法就是重要的方法之一,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往往会构成垄断行为。欧盟要求微软开放源代码、要求微软销售没有捆绑媒体播放器的操作系统等就是要促进知识的创造和运用。欧盟和德国通过反垄断法制止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过度保护的做法值得借鉴。
(五)合理划分执法权限健全执法协作机制
在欧盟范围内,实际上存在着多级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德国为例,有欧盟委员会、联邦卡特尔局和州卡特尔局三级执法机构。多级执法必然要求合理划分执法权限,各执法机构之间密切协作,欧盟以地域管辖为基础权限划分和以欧盟委员会为核心的欧洲竞争网络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也不能仅仅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所以
反垄断法在规定反垄断事务为中央事权的同时,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授权省级相应机构执法。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由三个部门,合理划分执法权限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更加显得紧迫和重要。目前,经营者集中由商务部负责,没有对省级授权;价格垄断行为由发改委负责,对省级进行了一揽子授权;价格垄断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工商总局负责,对省级局采取的是个案授权。工商总局和发改委的职责划分以及对省级的授权程序需要进一步细化。为解决职能交叉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竞争网络,以国务院垄断委员会为核心,以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为主体,包括省级执法机构在内中国竞争执法协作网络,规定详细明确的竞争执法协作办法。要构建我国的竞争执法协作网络,关键因素之一就是要使国务院垄断委员会实体化,配备与其职能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而不是像目前这样由商务部负责具体工作。虽然机构性质和工作职责不同,德国垄断委员的组织和运作模式仍值得国务院垄断委员会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