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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机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订,废除了原来规定的类推制度,而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显示了我国刑法不仅有保护机能(或者说功能),而且也有保障机能。因而其后出版的刑法学教材中开始有刑法的功能的论述,并有相关论文的发表。

  
  对刑法的机能的论述,一般只说明刑法有哪些机能,但也有学者指出刑法的机能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与理论上论述的脱节。他们写道:“保障功能则是派生的,但绝不是无足轻重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也可能因刑罚权的不受限制或滥用而造成严重的危害。”但论者并没有单独提出刑法实际上的机能问题。日本学者浅田和茂曾以“刑法应有的机能”为标题对刑法的机能加以论述,但对刑法的机能的实际情况却未提及。笔者认为,刑法应有的机能与刑法实际的机能不尽一致是存在的,分别加以说明,会有利于刑法机能在实际中的贯彻。因而主张将刑法的机能分为“刑法应有的机能”与“刑法实际的机能”,分别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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