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
刑法对1979年
刑法进行了修订,废除了原来规定的类推制度,而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
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显示了我国刑法不仅有保护机能(或者说功能),而且也有保障机能。因而其后出版的刑法学教材中开始有
刑法的功能的论述,并有相关论文的发表。
对
刑法的机能的论述,一般只说明
刑法有哪些机能,但也有学者指出
刑法的机能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与理论上论述的脱节。他们写道:“保障功能则是派生的,但绝不是无足轻重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也可能因刑罚权的不受限制或滥用而造成严重的危害。”但论者并没有单独提出
刑法实际上的机能问题。日本学者浅田和茂曾以“
刑法应有的机能”为标题对
刑法的机能加以论述,但对
刑法的机能的实际情况却未提及。笔者认为,
刑法应有的机能与
刑法实际的机能不尽一致是存在的,分别加以说明,会有利于
刑法机能在实际中的贯彻。因而主张将
刑法的机能分为“
刑法应有的机能”与“
刑法实际的机能”,分别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