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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兰先德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兰先德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奚明强


【摘要】就原交大昂立集团副董事长、总裁兰先德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中,控辩双方经庭审无异议的事实,引发如下思考:一、非法获得股权、侵占股权份额而未侵占股本金的行为,其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二、上市公司高管的职务侵占行为,应当如何量刑?三、对职务侵占或贪污未遂,如何认定?


【关键词】侵占股权份额、上市公司、未遂
【全文】
  
  原交大昂立集团副董事长、总裁兰先德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2009年12月一审开庭审理终结。撇开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对本案涉及法律关系的激烈争论,就双方经庭审无异议的事实,引发如下思考:

  
  一、非法获得股权、侵占股权份额而未侵占股本金的行为,其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二、上市公司高管的职务侵占行为,应当如何量刑?

  
  三、对职务侵占或贪污未遂,如何认定?

  
  一、非法获得股权、侵占股权而未侵占股本金的行为,其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在兰先德案件中,其伙同叶文亮、范小兵在2002年交大昂立集团计划投资房地产市场的机会,寻找到一家准备改制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街道集体企业,以净资产剥离后个人入股,再由昂立集团购买其名下土地的方式,分两次付款,进行收购。

  
  之后,该企业在经营中决定增资扩股800万元。兰先德在隐匿个人参股的情况下,以交大昂立集团股东代表的名义决定交大昂立集团放弃增资扩股权利,转由兰先德等人出资扩股。由此,使兰先德等和其他人的股权份额从原来的20%上升到52%,而交大昂立集团的股权份额由80%下降到48%。

  
  至案发,兰先德、叶文亮、范小兵增资扩股的股权经司法评估为价值4000多万人民币。

  
  就上述事实而言,我认为该案属于一种新型犯罪方式,即非法获得股权、侵占股权份额而未侵占股本金的行为——以增资扩股的方式,不是从交大昂立集团在该公司的股本金里面窃取了相当于32%的股权,而是通过扩大股本金使交大昂立集团在该公司的股权下降了32%,也就是说是在不损害股本金的情况下消减了股权——由此,我们只能认为是股权份额受损而不是股本金受损——由于在受损的股权份额下没有相对应的股本金,所以我们就不能用股权受损的评估价值来认定涉案数额。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非法占有而产生的所有权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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