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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兰先德案件的主体身份和部分涉案金额的不同看法

对兰先德案件的主体身份和部分涉案金额的不同看法


奚明强


【全文】
  
  原交大昂立集团副董事长、总裁兰先德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2009年12月一审开庭审理终结。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本案争论激烈,主要集中在兰先德主体身份和涉案金额两个方面,因为这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定性和量刑。

  
  在三次的庭审过程中,通过公诉人、辩护人、三个被告人的发言,对本案的部分事实了解如下:

  
  兰先德伙同叶文亮、范小兵在2002年交大昂立集团计划投资房地产市场的机会,寻找到一家准备改制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街道集体企业,以净资产剥离后个人入股,再由昂立集团购买其名下土地的方式,分两次付款,进行收购。

  
  之后,该企业在经营中决定增资扩股800万元。兰先德在隐匿个人参股的情况下,以交大昂立集团股东代表的名义决定交大昂立集团放弃增资扩股权利,转由兰先德等人出资扩股。由此,使兰先德等和其他人的股权从原来的20%上升到52%,而交大昂立集团的股权由80%下降到48%。

  
  至案发,兰先德、叶文亮、范小兵增资扩股的股权经司法评估为价值4000多万人民币。

  
  以上为兰先德案件中涉及贪污部分。

  
  另,兰先德、叶文亮、范小兵在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交大昂立集团下属某投资公司的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到有三人参股占50%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完成以后获利2000万元人民币,兰先德三人以股权获利1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为兰先德案件中涉及受贿、挪用公款部分中的部分。

  
  此一节,由第三被告的辩护人和第三被告的发言说明——

  
  1、虽然三个被告人对此事有通谋,但交大昂立集团下属某投资公司董事会在事发前一个月对第三被告有决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借款不必报告的口头授权、事发后一个月对第三被告有决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借款不必报告的书面授权、并且第三被告在事前就此对投资公司董事会进行过汇报并得到批准;

  
  2、对于投资该房地产项目是以投资、获利、退股的方式来进行借款、还款、获利的事实,由于投资、获利、退股的方式在操作上简便于借款、还款、获利的方式,并且便于监管,能够减少风险,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操作方式,并不能因其入股方式而否认其借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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