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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折薪应按日工资三倍而非两倍计算

年休假折薪应按日工资三倍而非两倍计算



——兼谈对劳动法律理解的若干误区

齐斌


【摘要】关于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计算工资报酬的方式,实务中有按日工资的“两倍”计算之说,实乃对法律的重大误解,必须加以澄清。劳动法律纷繁复杂,出现不同理解在所难免;除了立法应更严谨,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应尽力避免对法律作出错误理解。
【全文】
  
  劳动法领域没有高深的理论,但劳动方面的规定纷繁复杂,难免导致不同的理解,其中较为典型、新近的例子就是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下称“年休假折薪”)计算方式的解释。

  
  在处理劳动法律业务以及浏览相关报刊、网文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有的劳动法律师、应邀对劳动法律发表见解的其他律师和人力资源工作者对年休假折薪计算方式作出了错误解释,某些专业劳动报刊也对其观点不加辨别地予以刊登,导致以讹传讹。

  
  “人保部”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上述规定比较明确,实务中应无歧义(若说有歧义,当是“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含义不清);即,年休假折薪的计算是按日工资的三倍;此时不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如何支付了劳动者的月薪或年薪。遗憾的是,有人却将上文解释为按日工资的两倍计算年休假折薪。持“两倍论”者的主要逻辑是,用人单位已支付了一份(通常按月计算的)工资,这份工资涵盖了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因此在计算年休假折薪时应剔除相应金额。甚至(若相关报道属实)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按“两倍论”对年休假折薪争议作出裁决。可见“两倍论”已经不单单是污染河流的问题,而是也污染了水源。有感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撰文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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