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3、检查并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完善公司重点岗位的保密规定和措施;

  
  4、检查各部门执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5、配合各部门追查失泄密事件和窃密案件,堵塞失泄密漏洞,并对失泄密事件的责任人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6、宣传保密知识,使公司员工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法规。

  
  分管保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主要有:

  
  1、签发公司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

  
  2、决定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认定;

  
  3、协调各部门保密工作;

  
  4、审查和批准公司涉密信息的对外发布和交流;

  
  5、听取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情况和各种存在问题、突发事件的汇报并作出处理决定。

  
  除此以外,企业技术研发、生产、财务、销售等各部门负责人也应负起相应的保密职责,主要有:

  
  1、抓好部门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初选本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事项并初定密级;

  
  2、遵守各项保密制度,执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和决定,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

  
  3、每年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二)保密措施

  
  1、关于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外部认定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因此这也是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但同时常识告诉我们,采取保密措施只能是有限度的,再先进的措施都无法百分百的确保商业秘密不会泄露。毕竟商业秘密本质上是无形的信息,我们可以阻止有形的载体被恶意的扩散,却不可能阻止人的思想与交流,更何况采取保密措施的力度还与企业的成本息息相关。正因如此,所以法律上对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也并不是要求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能够百分之百的阻止秘密的泄露,否则也不会需要法律给予保护了。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比较明确的表述可供参考,其中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