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密
有定密就会有解密,尽管商业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不存在国家利益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理论上保密期限多长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但如前所述,已经不必要保密的信息仍然保密,徒增企业负担,而且还会让人对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制度产生质疑并进而怀疑其所谓商业秘密是否成立。
1、解密需考虑的因素:
(1)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
公众所知悉包括:已由媒体所公开、已为同行所广泛使用、已为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掌握等。通过对公开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等方法即可获得的技术信息,视为公众所知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悉该商业秘密不构成为公众所知悉。
(2)是否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否使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优于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3)已经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是否被证明具有实用性,是否客观存在且切实可行。
(4)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是否使相关人员知晓其掌握或接触的信息为应当保密的信息。
2、解密流程
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应负责定期对保密事项综合上述因素进行排查,对符合其中第(1)至(3)项而不符合第(4)项的,责成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涉及人为疏忽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对已不符合第(1)至(3)项中任一项的,提出解密意见并说明理由,与该保密事项有关的部门会商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议决定。
三、商业秘密管理
商业秘密管理要达到的目的有两个:尽量减少泄密;一旦泄密能及时应对并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管理架构
视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而定,比较上规模的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规模较小的企业可由公司法务部兼管或仅设置一名保密专员。应注意的是以精简为原则,尽量缩小接触到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同时无论何种架构,应确保需要时能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应对。
专门的管理小组或保密人员的职责主要有:
1、落实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各项日常任务;
2、贯彻执行公司下发的保密工作文件和保密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