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3)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4)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3、是否是最好的方式
即商业秘密保护方式需优于、起码是等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这一因素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也有一些经验法则可供参考:
(1)企业的经营信息适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2)未完成的技术方案、试验结果、达不到专利要求的技术、生命周期短的技术信息、一旦公开就尚失权利的技术信息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3)发明专利在公开之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之前,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4)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适宜采用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
(5)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尽可能采用将核心构思作为商业秘密,周边成果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
(6)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求的商业秘密载体,如图纸、模型、计算机文档等,应注意保存其原始资料,既是商业秘密的有力证据,同时一旦商业秘密泄露,还可考虑以著作权保护来补救。
(三)定密
定密指企业商业秘密密级划分及限定知悉范围,《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九条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这一分级标准可供企业参考。当然,为便于中小企业管理,也可将企业商业秘密划分为两级即可,如“绝密”和“秘密”。无论何种分级方式,一般来说绝密级事项均为涉及公司发展和利益的重大研究项目和重大决策,一般应由企业领导层作出最终认定为宜,其知悉范围也只限于公司主要领导和其直接指定的人。
由于企业商业秘密往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所以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和承担研发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本部门(项目)商业秘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只有他们才最清楚其接触和掌握的信息中哪些需要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可制定一套流程和相关文件(如《确定密级事项审批表》等),由各部门根据前述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初步筛选商业秘密信息并初定密级,确保产生商业秘密的部门及时负起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