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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都以终结执行裁定结案吗
五、有关终结执行裁定文书样式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
》录入了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这一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其引用的法律条文就是《
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三十三条
(六)项(注:这应是笔误,应是包括了该条中的六项中的所有各项,而不只是该条的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还要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5条的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法律文书样式来看,有关终结执行裁定,也只是适用《
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六种情形,而不适合执行的其他的情形。执行文书中的终结执行裁定文书样式,是与《
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三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条(2)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是一致的。
六、对于有关执行结案方式相关规定的初步思考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相关规定,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应是包括了四种: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执行。有的执行结案要下相应的裁定书,如终结执行的要裁定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的要裁定不予执行。而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即执行完毕的,《
民事诉讼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并未明确规定要下相应的裁定书,以体现执行结案。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即执行和解的,《
民事诉讼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也未明确规定要下相应的裁定书,以体现执行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
》也未录入执行完毕、执行和解的相关执行结案法律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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