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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评析

  

  4.补充了外国税收间接抵免制度,切实履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间接抵免条款义务


  

  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现行的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仅有外国税收直接抵免制度,没有旨在消除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经济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的间接抵免规定,[19]而我国对外签订的许多双边税收协定中都载有规定缔约国对本国居民企业从缔约国对方的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给予间接抵免待遇的条款。[20]如何落实履行这些双边税收协定中的有关间接抵免待遇义务,由于我国国内企业所得税法上缺乏相应的间接抵免制度规定,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21]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时弥补了国内税法上的这一法律空白,其第24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23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这是外国税收间接抵免制度在我国税法上的正式确立,对于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意义,同时也是我们更好地履行国际税收协定义务,落实我国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应该享有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必要举措。


  

  三、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服务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近年来税制改革情况和国际税收竞争的新形势,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作了较大幅度和范围的重新调整,税收优惠的形式也由过去单一的减免税直接优惠改为兼采投资抵免、投资抵扣、加速折旧等多种间接优惠方式。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充分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1.贯彻国家产业经济政策,改区域优惠为主为产业优惠为主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取消了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放区的区域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范围广泛的生产性外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等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制度,保留了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税收优惠和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明显体现了税收优惠向产业、技术倾斜的政策精神。


  

  2.鼓励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节能、节水与安全生产


  

  《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额的优惠(第31条),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折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和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第32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30条第1款1项);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扣(第34条)。


  

  3.促进环保、公益事业发展和照顾社会弱势群体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保留内资企业所得税制规定的纳税人购置环保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应纳税额优惠的同时,增设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减征所得税的优惠(第27条第1款第3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30条第1款第2项)。为了鼓励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中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新税制大大提高了纳税人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第9条)。同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第29条)。


  

  经过调整改革后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更鲜明地贯彻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目标和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导向,对于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加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将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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