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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评析

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评析


廖益新


【摘要】与现行的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相比较,中国新近颁布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贯彻了公平税负、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的原则,体现了进一步规范税制和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优化国民经济结构、鼓励产业和技术升级、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调控作用,以及加强对各种避税行为的控制防范等特点,但也存在着若干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反避税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标志着酝酿了10余年之久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暂告一个段落,随着新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中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将正式结束“身份”不同税负不同的不平等竞争时代,开始在所得税的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赛。本文拟就中国新的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内容与特点,以及尚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的有关问题进行评价分析,以与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同仁讨论交流。


  

  一、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适用同一税率,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现行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由于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的办法和标准等规定方面,存在着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尽管两套企业所得税制规定的名义税率相差不大,但客观上存在着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公平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1]


  

  新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在合并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对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比例税率,重新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整平了内外资企业竞争的游戏场地,便于它们彼此之间日后的平等竞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和扣除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现行的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这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多的差异,总体而言是对内资企业严于外资企业。例如,在企业员工的薪资和“三项经费”(即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支出扣除方面,内资企业税制规定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应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计税工资每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经济发达地区允许上浮但不得超过20%),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三项经费的支出标准,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分别按14%、1.5%和2%列支扣除。[2]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规定,企业的工薪支出和福利费支出标准,只需报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项原则规定意味着包括上述企业员工薪资费用扣除在内的各种税前列支扣除项目上,内资和外资企业今后将执行统一的标准,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


  

  另外,在应税收入的范围、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存货的计价处理和亏损结转等影响企业应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事项方面,现行的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也存在着一些差异。例如,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应税收入项目,依内资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应并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所得额内计征所得税。而外资企业投资中国境内其他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分配(股息),则属于免税收入。[4]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内资企业允许扣除残值不超过5%,外资企业则允许扣除残值10%。[5]这些差异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内资和外资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现象。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上述这些关系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的重要事项方面,也同样作了统一的原则性规定。[6]例如,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新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6条第1款第4项规定,原则上属于应税收入。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属于免税收人范围。[7]上述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即包括内资性质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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