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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与监管改革

  

  二是金融资本市场的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随着各国的外汇管制的取消以及电脑网络技术的进步,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现基本上都加入了WTO,现在是一个全球化的市场,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以后,这种监管也需要高度的集中统一,这次金融危机发生后必须开G20会议,还要搞中美战略对话。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必然会对全球造成影响,所以监管体制也需要全球按一个标准来建立。


  

  三是监管真空和交叉监管引发的风险和成本问题,有的领域,有的产品,有的市场没有监管,比如这次美国次贷的衍生产品在场外交易缺乏监督,连在法制那么严密的美国都没有监管。投资银行规避监管,本来是保险产品的就不往保险产品靠,本来应该按照传统银行业务进行规制的就不让规制,想法逃避严格的管制,这是市场主体利益必然导致的。交叉监管一是可能会引发真空,二是会引发重复监管。银监会要管一下,证监会管一下,保监会管一下,那就重复了,好比一个媳妇三个婆婆管,听哪个婆婆的呢?如果建立一个统一集中的机关和制度,就可能能有效避免监管的扯皮和互相推诿,以及由此导致的监管缺失的一些问题,这是统合监管和立法动因。


  

  统合监管有哪些好处呢?首先,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够减少监管交叉和重复,减轻监管负担、简化监管过程。其次,单一的监管机构所承担的监管责任非常清晰,不存在分业监管中的相互推诿。再次,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确保对于类似的金融产品分类的模糊。最后,针对多头监管体制弊端,综合监管可以相对减少监管真空,这是因为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可能更富于弹性,能够有效地处理在分业监管中监管权限纷争中所致的监管体制的低效。


  

  一些主要国家是怎样进行统一监管立法和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国外有个特点,那就是干什么事先立法,立法之前先讨论,听证,甚至可以在国会里使劲辩论,完了大家达成一致或者多数票通过再设立监管机构。中国基本上是相反的,中国一般是先干起来再说,干完了再来立法、再去规制,甚至有的监管机构靠一个通知就可以设立起来,没有制定法的依据,这是中西方不太一样的地方。


  

  先看英国。1986年以撒切尔夫人进行了规模宏大后来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其中在198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包括证券、期货、保险等所有金融服务行业,发展了十多年,到了1997年的5月份,当时的英国财政大臣布朗宣布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将包括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在内的九家银行统一成一家新的机构,成立了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再到2000年又通过施行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取代了1980年的金融服务法,1987年的银行法等多部法律,这部法律通过以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就高度集中统一了金融监管职能,其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它可以制定法律法规,同时设立了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来审理发生在金融管理局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发生纠纷的一些案件。在2001年最终形成了现在的体制。但也有一些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认为英国还没有达到这种高度统合监管的地步,有的说英国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还能在某些方面干预和管理这个市场。


  

  再来看德国。2002年以前德国的金融机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那时根据1957年的联邦银行法和1961年的银行法,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情况,银行、证券、保险分设别监管机构,但是在德国最上面是中央银行。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2002年4月20日开始实施统一的金融服务监管法,2002年5月1日根据该法设立了联邦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金融服务市场,这个服务监管局就取代了原来的银监局、保监局和证监局,合并到统一的监管机构。


  

  其他欧洲国家中,挪威实现统合是非常早的,仅仅比英国晚一点,比德国还要早,1986年就制定了相对集中统一的立法和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瑞典、比利时、芬兰、奥地利、匈牙利、爱尔兰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是这样,从欧盟来看这些国家的立法基本上已经统一了,监管机构统一了。而且现在金融危机以后,欧盟还在进一步强化它的一些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也是想整合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机制和一些立法,在宏观上做一些协调。


  

  从亚洲来看主要是日本。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日本就开始学习英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在随后的证券法修改中不断学习和模仿英国,于1998年成立了金融厅,2001金融厅上升为内阁府的机构,成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它的权力非常大。日本能够及时吸收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来为自己所用,再结合自己的国情,所以日本的法律改革一直走得非常快,因为它是向全球学习,显著的成果就是在2006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这个法取代了原来的证券交易法。


  

  所以我的判断是过等多年以后,世界范围内可能没有证券立法,因为欧洲、日本全是用金融商品或投资商品的概念。最终的金融法可能会把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合到一起。日本最终的规划是制定日本版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像英国那样把存款和保险包括进去。


  

  韩国在这方面应该说也是走得比较快的。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当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韩国提供了相关的财政金融改革方案,其中就提及了要韩国设立一个单一的金融管理机构。在这个过程中韩国已经进行了一些改革,1998年4月份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2003年韩国政府开始推进统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将证券交易法等资本市场监管法律统一成为关于金融投资以及资本市场的法律,我们翻译过来称为资本市场整合法,或者说资本市场统合法,最终在2007年7月3日,韩国国会通过了这部能够引起韩国金融业大爆炸的资本市场整合法,这个法在2009年已经开始施行了,韩国在这方面比日本走得更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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